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遠洋漁船衛生管理,確保
漁獲物衛生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 852/2004 及 853/2004 規定、
俄羅斯聯邦 SanPiN 2.3.4.050-96 及 2.3.2.1078-01 及其它輸入國
對漁船衛生管理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必要時得將遠洋漁船衛生評鑑及
船長與漁船衛生管理人員衛生教育訓練,委託國內外機構(以下簡稱
受託機構)辦理。
前項所稱漁船衛生管理人員,指參與衛生管理及危害分析重要管
制點(HACCP)計畫之小組成員。
受託機構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遠洋漁船衛生評鑑及船長與漁船衛
生管理人員衛生教育訓練。
遠洋漁船衛生評鑑及船長與漁船衛生管理人員衛生教育訓練之受
託機構,由本會漁業署公告。
三、遠洋漁船漁獲物外銷時,其漁船應依輸入國規定完成外銷登錄(以下
稱外銷登錄遠洋漁船),且漁獲物衛生應符合輸入國規定。
前項漁獲物曾經運搬船轉載者,其運搬船亦應完成外銷登錄,且
漁獲物衛生應符合輸入國規定。
第一項漁獲物卸下後逕入冷凍倉儲廠儲放後再裝櫃輸銷者,其儲
放之冷凍倉儲廠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之「外銷食品倉儲廠驗證
基準」規定辦理。
四、遠洋漁船外銷登錄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甲類:以歐盟 852/2004 及 853/2004 規定為基礎,執行漁船
衛生管理、實施 HACCP 系統管制及漁獲物追蹤追溯等項目。
(二)乙類:漁艙溫度達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且裝設連續溫度記錄
器。
前項甲類及乙類外銷登錄之適用輸入國名單,由本會漁業署公告
。
五、申請外銷登錄遠洋漁船應經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目分為書面審查及
登船檢查。
六、經營者申請甲類外銷登錄,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連同下列文件經
所屬遠洋漁業團體送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
(一)基本資料。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船艙配置圖(標記連續溫度記錄器之感應器於船艙之裝設位置
與其編號)。
(四)船員組織架構圖及衛生管理職務說明。
(五)船長接受外銷漁獲物衛生教育訓練證明文件。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一日起,並應同時檢附漁船衛生管理人員接受外銷
漁獲物衛生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六)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及衛生管理說明。
(七)外銷登錄遠洋漁船自評紀錄表。
(八)附件(請依序排列編頁):
1、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照片。
2、最近一航次溫度監測紀錄(新裝設溫度記錄器漁船檢附冷
凍設備測試紀錄)。
3、 HACCP 計畫(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4、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三)。
5、其他。
經營者申請乙類外銷登錄,應檢附申請書(附件四)連同下列文
件經所屬遠洋漁業團體送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船艙配置圖(標記連續溫度記錄器之感應器於船艙之裝設位置
與其編號)。
(三)最近一航次溫度監測紀錄(新裝設溫度記錄器漁船檢附冷凍設
備測試紀錄)。
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應於接獲經營者申請資料後十五日內完成
審查,並通知經營者安排登船檢查。申請資料錯誤或證件不符時,應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退回申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遠洋漁業團體,由本會漁業署公告指定。
七、申請外銷登錄遠洋漁船通過書面審查後,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應於
十五日內辦理登船檢查。
甲類外銷登錄衛生評鑑登船檢查評鑑標準如附件五,並應包括船
長及漁船衛生管理人員訪談。
乙類外銷登錄衛生評鑑登船檢查評鑑標準如下:
(一)連續溫度記錄器之感應器裝設位置與船艙配置圖上標示相符。
(二)冷凍設備之效能可達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八、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應於登船檢查完竣七日內以書面將衛生評鑑結
果通知經營者。但認定發生疑義,本會漁業署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
專家組成審議小組審查,於作出評鑑結果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經營者
。
衛生評鑑符合者由本會漁業署將合格漁船名單彙送相關機關轉請
輸入國登錄衛生合格名單。衛生評鑑不符合者,經營者得於接獲通知
三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評,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於接獲申請十五日
內安排登船複評。
九、甲類外銷登錄有效期限為三年,乙類外銷登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
屆滿前六個月內,經營者得申請展延外銷登錄,其程序及評鑑標準依
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外銷登錄遠洋漁船通過衛生評鑑後,應接受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
構抽查。甲類外銷登錄之抽查評鑑標準如附件六,乙類外銷登錄之抽
查評鑑標準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
外銷登錄遠洋漁船經依前項規定抽查不通過者,經營者得於接獲
通知三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評,本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於接獲申請十
五日內安排複評。
十、外銷登錄遠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漁業署應將漁船移列屆期
名單:
(一)外銷漁獲物經輸入國查驗不符合衛生規定。
(二)未配合接受前點第二項規定之抽查,或抽查不通過。
(三)登錄有效期限屆滿。
(四)漁船滅失。
(五)經營者變更。
外銷登錄遠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漁業署應請相關機關
通報輸入國刪除其登錄:
(一)以不實文件申請衛生評鑑。
(二)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未有效改善或情節重大者。
(三)經依前項規定移列屆期名單滿二年。
十一、申請甲類外銷登錄遠洋漁船之船長及漁船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本
會漁業署或受託機構至少十二小時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內容包括輸
入國相關法規、漁船衛生評鑑項目、漁獲物衛生管理作業事項及船
長聲明書簽核注意事項。
十二、船長或漁船衛生管理人員完成衛生教育訓練並經測試合格,由本會
漁業署核發六年有效期限之證書,並建置合格船長簽名字樣登錄卡
。
取得前項證書人員,在證書有效期間,因衛生管理需要,本會
漁業署或受託機構得以函授方式進行新增衛生管理規定之訓練。
證書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船長或漁船衛生管理人員應向本會漁
業署或受託機構申請回訓,訓練時數至少六小時,訓練合格始得換
發證書。
十三、本會漁業署得授權完成衛生訓練合格船長,依船長聲明書查核表(
附件七)確認任職漁船和漁產品衛生符合輸入國法規之要求,以簽
發外銷登錄遠洋漁船船長聲明書(附件八),該聲明書應印製簽署
一式三聯。
前項授權合格船長之名單由本會漁業署公告之。
十四、甲類外銷登錄遠洋漁船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得簽發外銷登錄
遠洋漁船船長聲明書文件:
(一)未依第十二點規定接受訓練者。
(二)作業時漁獲物溫度不符輸入國規定。
(三)作業時漁船環境遭受污染。
(四)漁獲物非任職漁船所捕撈。
前項船長未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簽發聲明書,情節重大者,本會
漁業署得停止授權該船長簽發聲明書,並請相關機關通報輸入國該
船長不得簽發聲明書。
十五、船長依前點第二項規定不得簽發聲明書者,自相關機關通報輸入國
之日起三年後,始得重新申請第十二點之衛生教育訓練。
十六、外銷登錄遠洋漁船之船名或漁業執照資料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附變
更之證明文件送本會漁業署。
前項資料如涉及變更外銷登錄資料時,由本會漁業署函請相關
機關通報輸入國。
十七、甲類外銷登錄遠洋漁船之船長應將漁船溫度紀錄及售魚資料,乙類
外銷登錄遠洋漁船之船長應將漁船溫度紀錄,按航次分別傳送經營
者歸檔,保存五年,以備抽查。
十八、遠洋漁船漁獲物如銷售至輸歐盟登錄水產品加工廠,應檢附外銷漁
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附件九),依序繳送出口業者、輸歐盟登錄
水產品加工廠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十九、遠洋漁船漁獲物載運返國,逕入冷凍倉儲廠後裝櫃或船邊裝櫃外銷
者,其經營者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相關規定,申請漁獲物檢
驗及核發衛生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