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依據:
為落實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績效,並維持本項業務之
公平性,特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程序:
(一)由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養雞協會)、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
會(以下簡稱優蛋協會)、中華民國雞蛋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雞
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家禽品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高雄縣社)
及彰化縣養雞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彰化縣社)等畜牧團體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推薦所屬有意參與供應業務之產
銷班或農民,再由農委會邀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後勤支援
指揮部(以下簡稱聯支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原推薦畜牧團
體等單位共同實地訪查遴選之。
(二)參與遴選之產銷班或農民,其具備二個以上畜牧團體會(社)員資
格者,僅能選擇其一參與,不得重複。
(三)原推薦畜牧團體不得參與對所屬產銷班或農民之評核。
三、具備條件:
(一)當地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產銷班或具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二)供應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能充分合於
國軍副食條件需求者。
(三)供應 CAS 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獲 C
AS 驗證,且能充分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
四、遴選基準:
(一)就申請參加遴選者之畜牧場與洗選場所作業環境、運銷業績、集貨
或包裝場面積、雞蛋洗選分級機、冷(涼)藏區域面積、冷(涼)
藏運輸車輛、生化檢驗紀錄、運銷業務有關報表、進出貨及帳務處
理電腦化程度、地理條件等項目加以評核,評核及得分基準如附表
。
(二)參加單一副供站遴選者達二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最高者獲得入選
,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供應考核: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後,其供應業務之考核依聯支部所訂「畜牧團體
供應國軍雞蛋類副食品考評實施規定」辦理。
六、輔導接辦:
養雞協會、優蛋協會、雞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社及彰化縣社對所屬
供應單位應隨時督導其供應作業,經認定由於供貨品質不佳或作業有
嚴重缺失而致影響供應業務時,得由該團體逕行優先推薦轄下適合之
產銷班或農民,函報農委會申請遴選接辦供應單位。辦理遴選接辦時
,仍應依本要點辦理。
七、汰換接辦:
供應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所屬之畜牧團體遴選接辦供應:
(一)聯支部每月考評成績,連續二個月或一年內合計有三個月未達六十
分者。
(二)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舞
弊等情形)經查屬實者。
(三)供應對象之國軍部隊官兵反應供應品質不良,經輔導改善仍無具體
成效,並經聯支部會同本會派員查證屬實,且函請本會辦理汰換者
。
經依前項汰換之供應單位,於汰換後三年內不得申請參與遴選。
八、供應期間: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者,其辦理供應業務以三年為期,期滿後若仍擬
繼續供應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由所屬之畜牧團體依本要點提出重
新參加遴選及評核之申請。
九、擴大供應:
供應單位於供應期間遇有他站辦理遴選時亦可提出申請參加遴選,其
最近十二個月聯支部單月考評成績無低於七十分紀錄,且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始得提出。
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