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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80041663號
法規體系: 畜牧目/家禽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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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依據:
    為落實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績效,並維持本項業務之
    公平性,特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程序:
(一)由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養雞協會)、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
      會(以下簡稱優蛋協會)、中華民國雞蛋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雞
      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家禽品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高雄縣社)
      及彰化縣養雞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彰化縣社)等畜牧團體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推薦所屬有意參與供應業務之產
      銷班或農民,再由農委會邀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後勤支援
      指揮部(以下簡稱聯支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原推薦畜牧團
      體等單位共同實地訪查遴選之。
(二)參與遴選之產銷班或農民,其具備二個以上畜牧團體會(社)員資
      格者,僅能選擇其一參與,不得重複。
(三)原推薦畜牧團體不得參與對所屬產銷班或農民之評核。


三、具備條件:
(一)當地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產銷班或具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二)供應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能充分合於
      國軍副食條件需求者。
(三)供應 CAS  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獲 C
      AS  驗證,且能充分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


四、遴選基準:
(一)就申請參加遴選者之畜牧場與洗選場所作業環境、運銷業績、集貨
      或包裝場面積、雞蛋洗選分級機、冷(涼)藏區域面積、冷(涼)
      藏運輸車輛、生化檢驗紀錄、運銷業務有關報表、進出貨及帳務處
      理電腦化程度、地理條件等項目加以評核,評核及得分基準如附表
      。
(二)參加單一副供站遴選者達二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最高者獲得入選
      ,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供應考核: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後,其供應業務之考核依聯支部所訂「畜牧團體
    供應國軍雞蛋類副食品考評實施規定」辦理。


六、輔導接辦:
    養雞協會、優蛋協會、雞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社及彰化縣社對所屬
    供應單位應隨時督導其供應作業,經認定由於供貨品質不佳或作業有
    嚴重缺失而致影響供應業務時,得由該團體逕行優先推薦轄下適合之
    產銷班或農民,函報農委會申請遴選接辦供應單位。辦理遴選接辦時
    ,仍應依本要點辦理。


七、汰換接辦:
    供應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所屬之畜牧團體遴選接辦供應:
(一)聯支部每月考評成績,連續二個月或一年內合計有三個月未達六十
      分者。
(二)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舞
      弊等情形)經查屬實者。
(三)供應對象之國軍部隊官兵反應供應品質不良,經輔導改善仍無具體
      成效,並經聯支部會同本會派員查證屬實,且函請本會辦理汰換者
      。
    經依前項汰換之供應單位,於汰換後三年內不得申請參與遴選。


八、供應期間: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者,其辦理供應業務以三年為期,期滿後若仍擬
    繼續供應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由所屬之畜牧團體依本要點提出重
    新參加遴選及評核之申請。


九、擴大供應:
    供應單位於供應期間遇有他站辦理遴選時亦可提出申請參加遴選,其
    最近十二個月聯支部單月考評成績無低於七十分紀錄,且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始得提出。


十、(刪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