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掌握重要農糧產品產銷資
訊,促進供需平衡,穩定農產品價格,維護農民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要農糧產品包括香蕉、柳丁、木瓜、鳳梨、大蒜、洋蔥
、落花生七項。
前項產品自本要點實施後,每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調整。
非屬第一項所列之產品,經本會評估有採取輔導之必要時,得依本要
點辦理相關輔導措施。
三、本會應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重要農糧產品
年度生產目標並公告之。
四、本會每年按產期調查重要農糧產品之種植面積、產量等資料;並於各
項重要農糧產品盛收期三個月前調查推估當年期生產資訊,俾作為產
銷調節之參考。
五、農民種植重要農糧產品得填具生產申報書(附表),並檢附土地所有
權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於本會公告申報
期間,向生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生產申報。逾期申
報者,不予受理。
前項證明文件應提出正本,驗畢後發還。
六、前點所定辦理申報之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前點所稱生產申報書內容包括農民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
話、土地坐落、產期、土地面積、申報面積項目。
七、受理申報之公所應指派專人協助農民填寫生產申報書,並就生產申報
書內容完成書面審查及就申報總戶數抽查百分之三;申報期限截止後
十五日內,應按其產品品項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公所報送生產申報彙整資料七日內,
邀集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組成抽查小組辦理抽查,隨機抽查轄內申
報鄉(鎮、市、區)數百分之二十,抽查戶數以該鄉(鎮、市、區)
申報總戶數百分之三為原則,經完成抽查後彙整報本會備查。
前項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應退回公所重新查核,並於
十五日內再次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九、本會於完成資料審核後,應與農情查報資料進行勾稽,並透過機關網
站、電視、媒體等各項管道,將相關資訊廣為宣傳周知。
十、申報面積已接近年度生產目標,或依相關預警分析資料,經評估有產
銷失衡之虞,本會應立即發布訊息,並邀集相關機關研擬因應對策。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種植申報之農民,優先接受本會實施之各項產銷輔導
措施協助。
十二、重要農糧產品生育期間,經評估有生產過剩之虞,本會得啟動輔導
產地採取疏花(果)、耕鋤、廢棄等措施。
十三、重要農糧產品於盛收期間,產地價格趨於直接生產成本時,經評估
研判有產銷失衡之虞,本會得啟動採取促銷、購貯或加工等調節措
施並辦理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產地相關農民團體與外銷業者辦理外銷。
(二)輔導產地相關農民團體辦理調節貯藏或加工,以減少市場流通量
,穩定產地價格。
十四、重要農糧產品倘遇產銷失衡,導致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百分
之九十五時,本會得啟動收購措施;其收購價格參考該項產品最近
五年直接生產成本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五計
列。
十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本會啟動收購措施期間,不得依前點規
定請求本會收購: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
(二)當期作已繳交公糧。
(三)已領取當期作休耕獎勵金,復再行種植本要點所列之重要農糧產
品。
(四)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從事生產。
屬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者,如有協助之需要,
本會得另行辦理收購,其收購價格參考該項產品最近五年直接生產
成本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之百分之六十五計列。
十六、各項重要農糧產品生產申報、查核及預警處理之作業程序,如附件
一至附件七。
十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及農民團體協助辦理生產申報及收購
業務,本會得補助相關作業費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對辦理生產申報業務績效良好之主辦
人員得辦理敘獎。
農會協助辦理收購等業務之執行績效,列為其年度考核特殊功過項
目,酌予加、減分。
十八、辦理本要點所定輔導措施,其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