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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農糧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81040051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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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掌握重要農糧產品產銷資
    訊,促進供需平衡,穩定農產品價格,維護農民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要農糧產品包括香蕉、柳丁、木瓜、鳳梨、大蒜、洋蔥
    、落花生七項。
    前項產品自本要點實施後,每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調整。
    非屬第一項所列之產品,經本會評估有採取輔導之必要時,得依本要
    點辦理相關輔導措施。


三、本會應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重要農糧產品
    年度生產目標並公告之。


四、本會每年按產期調查重要農糧產品之種植面積、產量等資料;並於各
    項重要農糧產品盛收期三個月前調查推估當年期生產資訊,俾作為產
    銷調節之參考。


五、農民種植重要農糧產品得填具生產申報書(附表),並檢附土地所有
    權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於本會公告申報
    期間,向生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生產申報。逾期申
    報者,不予受理。
    前項證明文件應提出正本,驗畢後發還。


六、前點所定辦理申報之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前點所稱生產申報書內容包括農民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
    話、土地坐落、產期、土地面積、申報面積項目。


七、受理申報之公所應指派專人協助農民填寫生產申報書,並就生產申報
    書內容完成書面審查及就申報總戶數抽查百分之三;申報期限截止後
    十五日內,應按其產品品項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公所報送生產申報彙整資料七日內,
    邀集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組成抽查小組辦理抽查,隨機抽查轄內申
    報鄉(鎮、市、區)數百分之二十,抽查戶數以該鄉(鎮、市、區)
    申報總戶數百分之三為原則,經完成抽查後彙整報本會備查。
    前項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應退回公所重新查核,並於
    十五日內再次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九、本會於完成資料審核後,應與農情查報資料進行勾稽,並透過機關網
    站、電視、媒體等各項管道,將相關資訊廣為宣傳周知。


十、申報面積已接近年度生產目標,或依相關預警分析資料,經評估有產
    銷失衡之虞,本會應立即發布訊息,並邀集相關機關研擬因應對策。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種植申報之農民,優先接受本會實施之各項產銷輔導
      措施協助。


十二、重要農糧產品生育期間,經評估有生產過剩之虞,本會得啟動輔導
      產地採取疏花(果)、耕鋤、廢棄等措施。


十三、重要農糧產品於盛收期間,產地價格趨於直接生產成本時,經評估
      研判有產銷失衡之虞,本會得啟動採取促銷、購貯或加工等調節措
      施並辦理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產地相關農民團體與外銷業者辦理外銷。
  (二)輔導產地相關農民團體辦理調節貯藏或加工,以減少市場流通量
        ,穩定產地價格。


十四、重要農糧產品倘遇產銷失衡,導致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百分
      之九十五時,本會得啟動收購措施;其收購價格參考該項產品最近
      五年直接生產成本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五計
      列。


十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本會啟動收購措施期間,不得依前點規
      定請求本會收購: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
  (二)當期作已繳交公糧。
  (三)已領取當期作休耕獎勵金,復再行種植本要點所列之重要農糧產
        品。
  (四)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從事生產。
      屬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者,如有協助之需要,
      本會得另行辦理收購,其收購價格參考該項產品最近五年直接生產
      成本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之百分之六十五計列。


十六、各項重要農糧產品生產申報、查核及預警處理之作業程序,如附件
      一至附件七。


十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及農民團體協助辦理生產申報及收購
      業務,本會得補助相關作業費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對辦理生產申報業務績效良好之主辦
      人員得辦理敘獎。
      農會協助辦理收購等業務之執行績效,列為其年度考核特殊功過項
      目,酌予加、減分。


十八、辦理本要點所定輔導措施,其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