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漁會前年度決算須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始得編列國外旅費預
算;但處理緊 急之外漁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出國經費應編列於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其總額不得超過
上年度該漁會總盈餘分配漁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
之十。
三、各級漁會於擬訂下年度預算時,應訂妥出國計畫併同事業計畫、預算
,依程序提報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依計畫執行。倘年
度中有主管機關指定或特殊 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四、出國考察或研習案件,除主管機關指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出國考察研習項目須與該漁會之業務發展有關者。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須符合研習項目且足資借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