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並管理芒果、
木瓜、荔枝(包括鮮果及其冷凍果品、乾芒果)出口日本之品質,穩
定國內產銷及計畫供應外銷日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果園: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登錄於本部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
系統(以下簡稱供應鏈系統)之果園:
1.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
2.通過有機(含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
3.通過農產品相關國際驗證。
4.因故無法取得前三目之農產品驗證,出口前由本部視用藥風險程
度,於蒸熱檢疫處理場逐批(戶)檢驗農藥合格者。
(二)供貨單位:輔導供果園生產之農民團體、產銷班,或個別農戶,且
登錄於供應鏈系統。
(三)出口商:從事果品出口業務,且登錄於供應鏈系統之業者。
三、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芒果、木瓜、荔枝,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芒果:
1.鮮芒果:CCC Code:0804.50.21.00-2。
2.乾芒果:CCC Code:0804.50.22.00-1。
3.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芒果:CCC Code:0811.90.24.00-2。
(二)木瓜:
1.鮮木瓜:CCC Code:0807.20.00.00-1。
2.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木瓜:CCC Code:0811.90.27.00-9。
(三)荔枝:
1.鮮荔枝:CCC Code:0810.90.10.10-7。
2.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荔枝:CCC Code:0811.90.22.00-4。
四、申請芒果、木瓜、荔枝出口日本,除重量在五公斤以下以樣品輸出者
,免附出口同意文件外,出口商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與供果園農
戶簽訂合作意願書並完成登錄,辦理自主檢驗農藥殘留、蒸熱檢疫處
理前採樣檢驗農藥殘留等事項,並至供應鏈系統提出申請,經本部審
查通過後,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始得出口;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五、本部核發之出口同意文件,自核發當日起一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展
延或補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一)鮮果出口商於蒸熱檢疫處理場之鮮果或加工品出口商之初級加工品
樣品,經農藥檢驗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二)出口商出口第三點所列貨品,在日本被檢出農藥殘留,並經日方公
告違規未滿一年。但出口商提出具體改進報告函報本部備查者,經
本部向日方提出申請停止命令檢查後,其申請出口之貨品,於蒸熱
檢疫處理場逐批檢驗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七、供果園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不得混植其他果樹;經登錄後發給條碼以供追溯管理。一供果園以
供應一出口商為原則。
(二)應落實農藥使用管理及監測,以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同
一農戶連續二年被檢出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者,次年起取消
供果園資格二年。
八、供貨單位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由合格登錄之供果園集貨供果,嚴禁混合非登錄之供果園果品,且
嚴禁條碼不當使用;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取消供貨單位資格二年。
(二)應督導合作之供果園落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以符合日本農藥殘
留容許量標準。
九、出口商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應使用經本部完成供果園登錄之外銷集貨場集貨或加工廠加工。
(二)應督導合作之供果園落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以符合日本農藥殘
留容許量標準。
(三)不得由非登錄之供果園集貨外銷,或不當使用條碼。
(四)鮮果出口商於蒸熱檢疫處理當日無法將果品送達檢疫處理場,應於
檢疫前一日至供應鏈系統回報實際檢疫供果戶數。
(五)蒸熱檢疫處理場農藥抽驗結果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果
品,得轉銷至其他符合用藥標準之市場;未符合臺灣及日本農藥殘
留容許量,且無法轉銷其他市場之果品,應配合銷毀,並由本部農
糧署通知供果園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及銷毀地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監
督,相關處理作業費用由出口商支付。未依規定銷毀者,不予核發
出口同意文件。
(六)申請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商名稱。
十、本部得酌予補助出口商辦理外銷貨品農藥檢驗所需藥檢費用。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相關藥檢費用,由出口商自行負擔:
(一)以第二點第一款第四目之供果園集貨。
(二)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三)無實際出口事實,或貨品遭進口國退運。
(四)經查獲有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之情事。
十一、本注意事項關於本部應辦理事項,由本部農糧署及其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