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協
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
,特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田水利會等農民團體,得
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前項申請,以其轄下農業產銷
班經與本中心園區事業訂定有生產合作契約參與衛星農
場經營者為限。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農民團體為協助與本中心園區事業有生產合作契約之農
業產銷班所需而購置之生產、檢測、儲存等機具、儀器
及資材。
(二)辦理種苗繁殖技術及生產體系研究改良訓練。
(三)辦理農業產銷班栽植品種更新、田間技術及管理課程。
(四)其他與本園區衛星農場經營有關之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二分之ㄧ為原
則,且每項機具、儀器及資材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
元。
(二)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含餐飲、住宿場、地租
金及相關資材等,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最高補助為
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五十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
(三)第三點第四款之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研提補助計畫書(如附件)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六、本中心審查補助款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中心以補助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等及申請補助單
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予以審查。
(二)同一補助項目每年度以提出一次計畫為原則。
(三)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補助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
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支出明細表、發票、收據及相關資
料報請本中心審查授撥款。
(二)補助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
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八、本中心辦理計畫之執行及考核,其要項如下:
(一)對接受補助團體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情形。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
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九、本中心辦理本要點補助,以當年度預算為限,超過當年
度補助額度時,即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