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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水域作業延繩釣漁船裝設避鳥繩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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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二、為保育海鳥資源,並避免我國遠洋延繩釣漁船作業時意外誤捕海鳥,
    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水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
    裝設避鳥繩。但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南方黑鮪漁船,應依「九十五
    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
    事項」第十點第八款規定,於前往南方黑鮪漁場前裝妥避鳥繩。


三、為達到減少延繩釣漁業意外捕獲海鳥之目的,遠洋延繩釣作業漁民及
    漁業人應依「台灣減少延繩釣漁業意外捕獲海鳥國家行動計畫」 (如
    附件) 採取適當忌避措施。


四、違反第二點前段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