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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5: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我國九十四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中非屬長鰭鮪組漁船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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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漁業法第三十七條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  第 05-
    02  號決議案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我國九十四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中非屬長鰭鮪組〔包括
    大目鮪組、東大西洋 (含地中海) 黑鮪組及中小型延繩釣漁業組〕漁
    船 (名單如附件) 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作業直航台灣,
    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前返抵台灣。


三、第二點所列名單漁船欲繼續作業者,應依「九十五年我國赴大西洋作
    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調整作業規定」提出申請,經本會漁業署核
    准後始得繼續作業。


四、違反本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執照,並通報相關國際
    漁業組織列入「非法、無報告、未受管理之漁船名單」。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