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各組室職務出缺,考量職務需要,擬對外甄選人員時,由用人單
位填具外補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署長核可後,送人
事室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
告,公告期間為5日至10日。
二、為簡化作業及因應用人之需,本署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名
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並於依前條規定簽陳署長時,於外
補人員申請書「名額」欄註明。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
職缺為限。上開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三、報名以網路報名方式為原則,報名截止後,人事室依應徵人員所附履
歷資料,審查是否符合該職缺所訂之資格條件,必要時得先請用人單
位表示意見(如資格條件所列為:具有本職缺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
等),再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含審核意見)(格式如附件二),
連同所附資績證明文件送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對應徵人員資績評分後,填具甄選外補人員資績統計表(格
式如附件三)送請人事室覆核,人事室將覆核結果再送回用人單位。
五、用人單位組成評審小組(3至5人)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對應徵人
員予以面談,並請應徵人員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陞遷法
第 12 條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平調人員比照辦理),必要時得
舉行測驗。
六、用人單位就資績、面談及測驗等審核結果,總成績未達 70 分以上者
,視為非適當人選,不予遴選;總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遴選至多 5
名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填具本署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表(格式如
附件五),連同前項簡歷名冊及審核意見(含所附資績證明文件)移
送人事室辦理。
七、人事室依用人單位移送之前項資料,將本署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表
內之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報
請署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署長核定之。署長對前項
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公務人
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八、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