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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70012341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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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審查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事宜,特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
    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
    相關活動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二)本會企劃處、國際處、科技處、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單位
      副主管(機關副首長)或其他適當之簡任職人員。
  (三)本會政風室主任。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企劃處副處長兼任。


四、本小組得適時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審查任務如左:
 (一)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之專業資格。
 (二)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所應具備之文件。
 (三)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之必要性。
 (四)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內容及其停留期間。
 (五) 邀請單位之資格。
 (六) 其他相關事宜。


七、本小組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受邀之有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職員兼辦之。


九、本小組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