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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政字第1120142431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政風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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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會政風督導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擔任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委員之副主任委員
    兼任,其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


三、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由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或適當層級者兼任
    ,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及獎懲
      之擬議。
(四)定期評估本會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會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七)本會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會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七、本小組各委員對於主管之業務,應主動並適時擬訂防弊措施,提經本
    小組審議通過,並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八、本小組得針對本會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本會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就其主管業務
    提出有關政風工作之報告。


十、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 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循政
    風體系陳報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