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水產海事院校或其他學校相關學科畢
業生,或經職訓中心相關訓練結業者上漁船服務,以提高漁船幹部船
員素質,並充裕漁船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水產海事院校漁業、航海、輪機、電訊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輪機、機械、電機、電工等科系畢業。
(三)海軍士官學校以上輪機科畢業。
(四)公共職訓中心訓練結業,領有冷凍空調裝修、車床工、鉗工丙級以
上技術士檢定合格證書者。
前項人員須未曾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申領漁船船員手冊係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屬漁
船船主或合夥經營漁船股東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在長度未滿二十四
公尺並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工作,無僱傭關係。
(二)畢(結)業未逾二年,且其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曾領有漁船船員手
冊。
(三)申領漁船船員手冊係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執行觀察員任務並出具證明文件。
參加遴選人員,於遴選前應取得役畢證明或免役證明。
報名參加獎勵之人員,應檢附符合前三項規定資格之相關文件,於申
請期限內送至本部漁業署。
第一項人員並需經本部漁業署之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班結業,且填具切
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但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限參加輪機科
訓練。
獎勵名額每年原則六名,得視當年度需求增加獎勵名額最多四名,以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為優先,由本部漁業署協調相關漁業團體、公司遴
選之。
前項相關漁業團體應責成所屬漁業公司,於僱用該等人員上漁船時,
依一般漁船船員僱用方式簽訂僱傭契約,並應按月發給薪資及分紅。
三、經本部核定符合獎勵資格之人員,在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服務滿六個
月後,得申請獎勵金。
四、服務每滿六個月為一期,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最高以六期為
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取消其獎勵資格:
(一)採累計方式計算上船服務期間者,其前次下船與再次上船期間逾六
個月,或二年內累計服務期間仍未滿十二個月者。
(二)受僱上漁船服務期間,申請人因違反漁業法令,受收回或撤銷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之處分者。
(三)自行要求離船返臺者。但有正當理由經本部漁業署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五、申請獎勵金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漁業署提出申請:
(一)畢(結)業證書影本。
(二)本部漁業署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班結訓證書影本。
(三)船員手冊影本及漁政機關核發之服務漁船經歷證明書正本。
(四)政府機關核發之出入境及進出港紀錄證明書正本。
(五)獎勵金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六)存摺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四)與申請
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六、獎勵對象於獎勵期間自行要求離船返臺,或受漁業公司解僱時,獎勵
對象及漁業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填具離船原因說明表送本部
漁業署備查(格式如附件五及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