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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主管機關受理漁業人申請燈火漁業執照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51322164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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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原則所稱燈火漁業,係指焚寄網、棒受網、扒網、秋刀魚棒受
    網、鯖圍網漁業。


二、除漁業執照已核准主、兼營焚寄網、棒受網、扒網、鯖圍網漁業,
    並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執照核、換發外,不再核發新漁業執照。


三、漁業執照登載主漁業為焚寄網、棒受網、扒網、鯖圍網漁業者,漁
    船滅失時得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執照核發準則規定,辦理保留汰建
    新船繼續經營。


四、漁業執照登載兼營漁業為焚寄網、棒受網、扒網者,漁業人得兼營至
    漁船滅失為止,漁船滅失後汰建新船不得申請兼營焚寄網、棒受網、
    扒網漁業;漁業人變更,除繼承外新漁業人申請漁業執照時,不再核
    准兼營焚寄網、棒受網、扒網漁業。


五、申請經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依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兼營秋刀
    魚棒受網漁業執照原則規定辦理;另鯖大型圍網漁業之轉型,依鯖
    大型圍網漁業轉型單船鯖圍網漁業措施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