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因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五
條規定及「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實施後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之農、漁會 (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
不足農、漁會) ,年度決算總盈餘無法提撥農、漁業推廣、訓練及文
化、福利事業經費,為維護農、漁民基本權益,爰酌予補助其相關經
費,特訂定本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
二、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度農、漁會預 (決) 算完成法定程序
後一個月內,彙整轄下資本適足率不足農、漁會之當年度推廣事業預
算,農、漁業推廣事業計畫書及上年度盈虧撥補表函送本會輔導處及
農業金融局;漁會部分加送本會漁業署。
三、本會依據前點所送資料審查後酌予補助直接服務農 (漁) 民推廣業務
及文化活動等相關必要之經費,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 推廣旅費:編制內農、漁業推廣人員國內出差旅費。
(二) 農事、漁事、家政、四健推廣經費:辦理產銷班、家政班及四健會
作業組之教育、訓練、講習等相關必要經費。
(三) 文化業務費:辦理農、漁民節及產業文化活動等相關必要經費。
前項推廣經費補助,以各該農、漁會上年度決算金融事業盈餘原可提
撥推廣文化福利經費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各該農、漁會當年度預算推
廣文化福利業務經費;每一農、漁會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資本適足率不足農、漁會依本會「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規
定研提補助推廣經費計畫,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彙整初審後,
函送本會核辦。
各相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相關規定配合補助辦理。
五、前點計畫書應依附表一填列該農、漁會近三年來其農、漁業推廣服務
事業預 (決) 算及執行率,當年度農、漁業推廣工作人員名單、會員
數、推廣教育組織班數及班員數,並填具附表二本會近三年來補助推
廣服務相關計畫執行成果表等資料,提供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