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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11: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風災水災與地震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漁一字第1141513183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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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風災、水災、地震災害導致漁業發生災害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
    狀況,以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依「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通報作業: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於災害發生時,應依現行漁業天然災害災情查報規定,彙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通報之災
    情資料,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外,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複式多元通報(如附表一)。
(二)通報對象:通報至農業部統計處、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農業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代表。
(三)為使長官及相關單位能即時掌握災情,本署企劃組應將彙整之災情資料分送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參考。
    前項通報對象,得由本署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相關組視災害特性及需求自行增加。

三、通報方式:
(一)即時通報:於接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情資料後,由本署相關產業主管單位立即查證,本署災情查報主管
    單位一天填報二次災害通報單(如附表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送本作業規定第二點所述通報對象
    ,同一日第二次通報單如無新災情資料,則以電話通知該通報對象,不需另填報災害通報單。
(二)後續通報:災害發生停止後,於接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情詳報資料後,彙整災情資料報送農業部。

四、本署企劃組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緊急聯繫資料,其人員或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