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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四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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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調整遠洋延繩釣漁船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
    、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
    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申請赴印度洋海域 (如附件) 從事鮪旗魚類作業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
    漁船,以九十三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漁業署核准
    在印度洋作業,或承受八十九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印度洋作業
    ,且在印度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者為限。


四、漁船依主要捕撈魚種及作業水域,區分為大目鮪組、兼營組及長鰭鮪
    組。各作業組漁船應依下列作業水域範圍作業,未經報備不得跨水域
    作業:
 (一) 大目鮪組:南緯十五度以北,及東經五十二度以西、南緯三十五度
      以北水域。
 (二) 兼營組:南緯十五度以北,及東經五十二度以西、南緯三十五度以
      北水域。但經核准捕撈南方黑鮪者在南方黑鮪漁季期間,得經報備
      後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水域作業。
 (三) 長鰭鮪組:南緯十五度以南水域。但參加印尼流網漁業合作漁船,
      其作業水域以印尼同意合作之印尼經濟水域為限。
 (四) 大目鮪組、兼營組或長鰭鮪組漁船,經核准參加模里西斯漁業合作
      者,在漁業合作期間得在模里西斯之經濟水域內作業。


五、漁船作業組別之分組及限制事項如下:
 (一) 作業漁船作業組別之分組原則與九十三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印度
      洋作業之組別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逕行調整作
      業組別:
      1.原大目鮪組漁船,其九十三年監控系統回報船位自三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位於在大目鮪漁區日數比例未達百分之七十以
        上,或經本會漁業署決定改列兼營組者,自九十四年起改列為兼
        營組。但九十三年為南方黑鮪專業船且其在大目鮪漁區天數在一
        ○○日以上,不在此限。
      2.原大目鮪組漁船,其九十三年向鮪魚公會申請核發黃鰭鮪冷凍鮪
        類 (含旗魚類) 輸日配額證明累計達三○○噸以上,或參加阿曼
        、印度、伊朗、巴基斯坦等國漁業合作,改列為兼營組。但經本
        會漁業署審查同意後,得改列其他作業組別。
      3.承受經核准與印尼進行流網漁業合作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汰
        舊噸數之新造漁船,其作業組別為長鰭鮪組。
 (二) 新建造漁船申請登記組別,依其汰舊噸數汰建自漁船九十二年以後
      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之組別,承續原汰舊漁船之作業組
      別;其汰舊噸數汰建自漁船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期間經本會漁業署
      核准在印度洋作業,或汰建自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且經核准與印
      尼進行流網漁業合作者,其作業組別一律為長鰭鮪組。
 (三) 不同組別之漁船因作業需要須互換作業組別,應向鮪魚公會提出申
      請,並報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始能互換作業組別。


六、為因應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實施魚種配額管理制度,或整體漁獲
    使用情況,本會漁業署得適時調整公告各作業組別漁船數及各魚種配
    額量。


七、各作業組別漁船漁獲限額 (以未處理之全魚重計) ,及使用應注意事
    項如下:
 (一)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大目鮪總限額一七、五○○公
      噸。
 (二) 大目鮪組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一七○公噸。但經核准參加阿曼、印
      度、巴基斯坦或伊朗等國漁業合作者,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八十
      五公噸。
 (三) 兼營組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八十五公噸。
 (四) 長鰭鮪組漁船單船全年意外大目鮪漁獲限額三十五公噸。但參加印
      尼流網漁業合作者,倘意外漁獲大目鮪,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
      於速報表。
 (五) 原列減船漁船,經替換程序後,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經核准在印度
      洋作業者,其九十四年下半年大目鮪組單船大目鮪限額為七○公噸
      、大目鮪組漁船但有參加印度、巴基斯坦、阿曼或伊朗漁業合作,
      或參加南方黑鮪作業,及兼營組單船大目鮪限額三十五公噸,長鰭
      鮪組十六公噸。
 (六) 各漁船漁獲限額有剩餘或不足者,得透過鮪魚公會調整取得所需數
      額,或釋出多餘限額,惟其限制條件如下:
      1.經由調整配額方式增加之大目鮪限額,應經由鮪魚公會送本會漁
        業署同意後,始得使用。
      2.經由調整配額方式,一次釋出二○公噸以上或累計釋出達二○公
        噸大目鮪限額者,漁業人應同時提報調整後剩餘大目鮪限額使用
        期程,及配額用罄後之漁船停止作業規劃,並經由鮪魚公會送本
        會漁業署同意後,始能調整大目鮪限額。
      3.大目鮪組單船全年限額超過二五○公噸者,應先經由鮪魚公會審
        查確認合理性,惟全年仍不得超過三○○公噸。
      4.大目鮪組漁船有參加印度、巴基斯坦、阿曼或伊朗漁業合作,或
        參加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及兼營組漁船,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不
        得超過一五○公噸。
      5.原列減船漁船,經替換程序後,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經核准在印
        度洋作業之大目鮪組漁船,其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單船大目鮪限額不得超過一二五公噸;大目鮪組漁
        船有參加印度、巴基斯坦、阿曼或伊朗漁業合作,或參加南方黑
        鮪作業,及兼營組漁船,單船大目鮪限額不得超過六○公噸。
 (七) 大目鮪組及兼營組之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用罄時,漁船應立即停止
      作業進港。
 (八) 長鰭鮪組漁船,當單船大目鮪意外漁獲限額用罄時,倘再有意外漁
      獲大目鮪時,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


八、接受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安排接運科學觀察員往返執行公務,
    配合度良好之漁船,本會漁業署得依漁船作業組別分配大目鮪獎勵限
    額。各作業組別漁船單船之獎勵限額 (以未處理之全魚重計) :
 (一) 大目鮪組:二○公噸。
 (二) 兼營組:二○公噸。
 (三) 長鰭鮪組:一○公噸。


九、本會漁業署因基於國際漁業組織限制或管理需要,得於必要時限制在
    印度洋海域從事鮪旗魚類作業之延繩釣總船數時,應優先考量下列項
    目:
 (一) 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無違規紀錄者。
 (二) 於印度洋海域之作業實績 (依作業情形紀錄表累計實際作業天數) 
      。
 (三) 歷年作業情形紀錄表繳交情形。
 (四) 已裝妥監控系統,且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之日數。
 (五) 使用漁獲回報軟體並透過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至對外漁協之日數。
 (六) 曾接受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且配合度良好者。
 (七) 配合標誌放流回報之件數。
 (八) 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定之限制或管理事項。
 (九) 其他經本會公告事項。


十、經預借汰舊噸數供他船使用必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體之漁
    船,其漁獲限額依許可作業之期限按全年限額等比率核給。
    接受減船之大目鮪作業漁船,作業期限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並
    應於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返抵國內港口;預借汰舊噸數供他船使
    用之漁船,作業期限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返抵國內港口並解體完畢。


十一、漁船漁獲之鯊魚,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鯊魚漁
      獲物在首次卸魚時,鯊魚鰭與鯊魚身 (不含魚頭、魚皮及內臟) 之
      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漁船捕獲之鯊魚如係活體,應予釋放
      ,並記載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十二、未經核准擅赴印度洋捕撈鮪旗魚類、違反第四點者,處漁業人及船
      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
      分;必要時,本會漁業署並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
      定之港口接受檢查;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
      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