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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升家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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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協助家禽業者改善生產相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提升經營效率
    及競爭力。


二、貸款對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在不重複申請其他支援產業發展之
    專案農業貸款前提下,得申請本貸款。
 (一) 在直轄市政府或各縣 (市) 政府備案之養禽 (含雞、鴨、鵝、火雞
      及鴕鳥) 農民。
 (二) 相關家禽產業從業人員:須具備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
      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禽肉行銷發展協會、台灣區人
      工飼養鴕鳥協會、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或台灣省家禽孵化
      商業公會聯合會等協 (公) 會之會員 2  年以上資格。


三、貸款用途:提供購買家禽或購置家禽生產經營設備及營運週轉所需資
    金。


四、輔導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 (市
    ) 政府。


五、經辦機構:
 (一) 全國農業金庫。
 (二)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三)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四) 未設信用部農 (漁) 會 (不含信用部由銀行承受,目前無信用部單
      位) 地區,當地或鄰近之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
      銀行分行。


六、資金來源及貸款方式:由經辦機構出資直接貸放。


七、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承擔。


八、貸款條件:
 (一) 貸款利率:按照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 (2 %) 計息,並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調整而調整。
 (二) 貸款期限:資本支出貸款最長 10 年,週轉資金貸款最長 3  年。
 (三) 貸款額度:每一借款戶最高新台幣 800  萬元,其中營運週轉資金
      最高新台幣 300  萬元。
 (四) 貸款方式:按實際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申請撥款時,
      購買生產設備部分應檢具與貸款項目有關支付憑證 (統一發票、收
      據或進口完稅證明等) 。
 (五) 還款方式: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攤還為原則。資本支出部分得寬緩
      償還,期限最長3年。
      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本息償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訂定之。
 (六) 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照其徵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借款戶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九、貸款審核及程序:
 (一)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時,應填妥貸款申請書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適
      用「相關家禽產業從業人員」資格者,請檢附相關協【公】會 2
      年以上會員之證明文件) 。
 (二) 經辦機構受理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後,按月編造貸款名冊連同貸
      款申請案函送直轄市政府 (建設局) 或各縣 (市) 政府 (農業局或
      經濟局或農漁局) 辦理複審,不符資格者應即退件予申請人。
 (三) 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複審其擬貸款金額,是否為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審定之年度分配額度後,再將核定名冊函送經辦機構辦理核
      貸,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核定名冊後,應於五日內
      通知申請人辦理撥貸手續。
 (五) 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應隨時與輔導機關密切配合聯繫,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應負責督導有關單位派員輔導,以確實運用貸款資金。


十、貸款總額度之控管:由中國農民銀行控管運用。


十一、申請貸款期限: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當年貸款額度用罄為止。


十二、貸款資金動用期限:借款人應於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 3  個月內
      動支完畢。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農業發展基金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