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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20022067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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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算基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級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 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費及計
    算最高設置員額,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基本用人費比率表」
    核計,如附表一。


三、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算
    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十二。


四、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核計,如附表二。


五、附表一中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應依照附表二所示計算之。


六、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其提撥基本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定基準辦理外,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
    加百分之四用人費率,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全國農會或省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加百分之七用人費率,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七、 (刪除)


八、農會確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員工,應訂定契約僱用之,其僱
    用期間 (年度中) 不得超過六個月;至於臨時工資之給付,可採用部
    分工時或以時計費方式辦理。


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十、(刪除)


十一、直轄市各級農會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五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
      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以前三年度核定總用人費之平均數核算。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