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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重機械待命緊急作業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85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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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颱風豪雨及防
    汛期間,即時疏通水路及橋涵之堵塞,暢通水流,避免造成災害,並
    防止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擴大,支援相關鄉(鎮、市、區)
    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安置重機械待命,特訂定本作業方式。


二、進駐地點之選定:
(一)應位於農業部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
      外二公里內之安全區域。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縣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縣市政府函報本署所轄分署(以下
      簡稱分署)審定後,由分署報本署核定。


三、進駐申請:分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
    變小組)開設期間,其轄內公所得基於防減災需求提出申請。


四、進駐時機:
(一)由公所向分署提出申請,獲准後進駐,並副知縣市政府。
(二)分署視實際需要轉知公所申請,公所獲准後進駐,並副知縣市政府。


五、撤除進駐時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除重機械進駐:
(一)公所應變中心撤除。
(二)分署應變小組撤除。
(三)公所轄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解除。


六、作業契約之訂定:
(一) 訂定契約:公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就核定之進駐地點及作
       業區域與廠商訂定契約,其副本應送分署備查。
(二) 補助標準:依契約單價全額核實撥付,惟所列單價不得高於本作業
       方式所列標準,如有特殊原因高於標準單價時,應函報分署轉報本
       署核定;如公所已有相關規定不高於本署標準時,得依該規定辦理。
(三) 契約內容:
  1.契約期限:一年訂定一次為原則。
  2.作業機具:含所需機械種類、型號和數量。
  3.標準單價分類:標準單價除平板車以趟計價外,其餘以每小時為計價單
    位,分進駐單價及搶通單價二項:
  (1) 進駐單價訂定:以搶通單價之半額為上限;且重機械進駐之計費,應
      以各分署核定申請後,機具實際抵達進駐地點之時間為計費起算點。
  (2) 搶通單價訂定: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每年一月份「公共工程價格
      資料庫」所公布之各地區單價訂定,機具項目如附表。
  4.作業內容:本項進駐及搶通以應變小組開設後疏通水路、橋涵之堵塞、
    暢通水流等避免造成災害之工作為原則。應變小組未開設時,公所為辦
    理零星災害之緊急搶修通,由其自行編列經費辦理,若有其他緊急需要,
    則依照農業部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
    及程序規定另案申請支援核定搶修通工程方式辦理。


七、請款核銷方式:
(一)需本署支應經費者,公所應於工作完成後依現場實際執行之進駐或搶
      通時間檢附收款收據、會計報告、相關表報及照片等相關文件函送分
      署審定後,由分署以撥款申請書報本署核定後撥款。
(二)超出本署核定經費之金額,由公所自行編列經費辦理。
(三)本案需於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提報分署核銷。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