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專用漁業權人管理所轄專
用漁業權水域,以維護該水域永續經營及多元化利用,特依漁業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事項。
二、專用漁業權人應於本會核准之專用漁業權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
入漁,並依所提出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落實專用漁業權海域管理。
三、專用漁業權人對於無直接影響漁業之海上遊憩或其他產業活動,不得
妨礙或拒絕。
四、專用漁業權人應依申請專用漁業權執照時所提出之事業計畫書內容,
落實漁業權海域管理,每年將其管理情形 (生產量、生產值、入漁人
數、入漁費收入、管理措施及情形、相關管理資金之運用等) 建立檔
案以備查閱。
專用漁業權人應對入漁權人建立簿冊,登錄入漁權人基本資料及入漁
異動情形等資料。
五、專用漁業權人應遵守本會於核 (換) 發專用漁業權執照時,就漁業經
營有關事項所為之附款或限制。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
七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限制或停止其漁業權經營,或收回漁業權執照一年
以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