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確保外銷公糧食米之品質,以
維護國家信譽及形象,特依據外銷白米加工廠管理要點第十八點及二
十二點,設置「外銷公糧食米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第二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召集人得指定
相關業務科主管擔任領隊,執行稽查任務。
三、本小組成員,除由本會第二辦公室第一科、第三科、人事科 (政風)
之相關業務股長職務以上人員擔任外,另由領隊就各區糧食管理處 (
以下簡稱各糧管處) 米穀檢驗人員 (名單由第三科提供) 中遴選一至
二人組成之。
四、本小組任務如后:
(一) 查核各糧管處辦理外銷公糧食米作業及抽查情形。
(二) 在外銷公糧食米碾撥期間,前往本會委託外銷白米加工廠,實施稽
查、抽驗。
(三) 在外銷公糧食米裝船期間,前往裝貨港口實施稽查、抽驗。
(四) 有關外銷公糧食米業務之興革建議。
(五) 臨時交辦事項。
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各該相關糧管處應充分配合、協助。
六、本小組執行任務時機,由本會第二辦公室主任或召集人視需要隨時進
行,至其稽查方式適用外銷白米加工廠管理要點及公糧稻米驗收作業
須知之規定。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所需之差旅費,由本會第二辦公室統籌保留旅費項下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