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
簡稱分署)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
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按下
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及
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署自行核准。
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構想平面圖、平面配
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
要大樣圖、水理分析、集水區範圍圖、現場照片、地籍套繪圖、建議
使用材料、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
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四、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署辦理,報請本署派員監辦。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署辦理,分署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底價之訂定,第一類工程及第二類工程分署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
招標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分署核准。
工程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時,報本署核准。第一類工程
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五、第一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檢具開標紀錄表送本
署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一類工程者,於決標後十日內補具
相關文件送本署備查,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發包決標後,
達第二類工程者,於決標後一個月內補具相關文件送本署備查,依第
二類工程處理。
經辦理最後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
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八,如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第一類工程未超過
底價百分之四者,仍由本署核准後決標,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則應
報本署核准後決標。第二類工程由本署核准後決標。第三類工程由分
署核准後決標。決標之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六、工程採購之訂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署訂約並執行,契約副本送本署備查。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署訂約並執行,契約由分署存檔備查。
七、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調整,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如有特殊原因,致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
核准經費者,應敘明理由,報本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加經費
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權分署自行核
准,並函報本署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署需函
報本署同意後始可辦理。
第三章 工程履約管理及驗收
八、各項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
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報本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變更追加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價後之經費在不超
過原核准經費,由分署自行核准,並於十五日內函報本署備查,惟
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署需函報本署同意後始可辦理。
九、工程施工期間,本署及分署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計
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
抽驗作業要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
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分署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
副知本署。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
送本署核准。
分署應適時更新本署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十、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
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應先籌妥經費來源後
辦理。
前項屬本署或分署自行核准、監辦部分,應檢附變更設計或追加
減之書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本署核定。
(二)第二類工程:由本署核定。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
目、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署核准。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署核准。惟變更或追加後契約金額達第二類
工程以上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第一項屬上級機關核准、備查部分,應將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
本署核准、備查。
第二項各類工程由分署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屬政府採購
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將相關文件陳報本署派員監辦。
第一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
一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
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
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二類工程者,
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作業由分署辦理;第一、
二類工程分署應將辦理結果送本署備查。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格式、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
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
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
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於工程竣工時依契約規定辦理結算。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號、
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署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
授權分署核准。
十二、工程驗收由分署辦理,其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十三、本署廳舍興修工程,其工程採購之訂約、契約變更書、新增工程項
目協議單價及驗收等作業,均由本署辦理。另分署辦理廳舍興修工
程部分,均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
個月內,由分署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
養護。
十五、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
、竣工驗收,由本署或分署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有關書表亦由本
署或分署函送備查。
十六、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
時,依照「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
持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