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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61號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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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規劃。
二、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
三、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設立、廢止、停業、復業之審核及清理、整
    頓之處理事項。
四、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財務與人事之管理、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
五、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六、農業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七、農業金融機構之合併及處理。
八、農業融資之規劃、督導及輔導。
九、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及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十、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聯繫、協調及配合措施之策劃及督導
    。
十一、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農業部門業務聯繫、配合之策劃及輔導。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金融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
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七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
稽核七人至九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其中稽核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義行之。但下列事項,得由本局
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應督導、執行事項。
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事項。


第 11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