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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水保監字第1061857991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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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查報山坡地違
    規開發使用通報處理工作,使各縣(市)政府掌握機先,迅速處理山
    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
    之公、私有土地。


三、本要點之通報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分局(以對簡稱各分局)。


四、各分局人員執行公務時,發現轄區內山坡地疑有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者
    ,應即通報。


五、各分局應就工作轄區之縣(市)或鄉(鎮、市、區)別,協助該地區
    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協助通報工作。


六、各分局人員依第四點通報時,應填具「山坡地疑似違規開發使用通報
    表」送本局轉請相關縣(市)政府查處。


七、辦理通報工作確有績效者,由各分局報由本局彙整予以獎勵;工區一
    公里範圍內山坡地疑似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該監工負責人員未即時通
    報,經查證屬實者,由各分局逕依事實認定,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