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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預付款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595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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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共工程,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暨所屬各分局辦理之公共工程標案,其發包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五
    千萬元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中納入預付款相關規定;未達五千萬元
    以上者,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工程契約中規定得標廠商支領
    預付款。


三、工程支付預付款者,其額度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三十(尾數以千元為單
    位)計算,惟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減之。


四、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於工程契約訂立後由廠商向招標機關申請;於
    工程實際開工後支付之。


五、得標廠商不得於工程預付款支付前,以招標機關尚未支付工程預付款
    為由,拒絕開工或停工。


六、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由廠商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與預付款同額之擔
    保: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
    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
    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書為之,其所需格式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函頒格式。


七、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應專用於該工程,否則由機關收回預付款。


八、預付款之回扣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迄至百分
    之八十止,併隨估驗計價逐期平均扣回。


九、工程預付款擔保,得標廠商得按預付款扣還成數,申請發還或除去保
    證責任。


十、如工程費變更減少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時,得標廠商已支領之工
    程預付款,應自招標機關通知後,從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款中按比例扣
    還。


十一、工程開工後如因故無法施工必須解約者,得標廠商必須於解約前繳
      還預付款。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