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捕捉犬隻應以人
道方式為之,特訂定本規範。
二、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負責犬隻捕捉之
執行單位,執行犬隻捕捉,均依本規範辦理。
三、動物管制人員資格如下:
(一) 動物管制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單位辦理之捕犬訓練合格,發給結業
證書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識別證。
(二) 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將執行捕犬之動物管制人員造冊,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備查。
(三) 本作業規範實施前,已經中央主管單位訓練合格之動物管制人員,
經執行捕犬工作單位造冊,報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識別證
。
(四) 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動物管制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供民眾辨識。
四、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應設置民眾申請捕犬專線,受理民眾有關
犬隻捕捉案件,並配合安排捕捉犬隻之服務。
五、捕捉器材與作業技巧,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捕犬器材應以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捕犬桿等工具,
不得使用足以使犬隻受傷之工具。
(二) 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捕捉。
(三) 捕犬夾僅得供犬隻保定時之輔助工具,不得直接用於捕捉犬隻之使
用。
(四) 如遇具攻擊性兇猛犬隻,必要時得由獸醫師配合支援使用吹箭、鎮
定或麻醉藥品等進行捕捉,並於因應特殊狀況時,得使用空氣推進
式之麻醉槍,以維護動物管制人員之安全;該等麻醉藥品及工具之
取得、使用與管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捕捉犬隻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禁止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隻之
工具驅打犬隻。
(六) 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直接以甩、摔、倒吊方式放置至捕犬
車輛,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使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六、捕犬車使用方式如下:
(一) 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設置捕犬車,負責載運捕獲之犬隻,並應將捕
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 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政府備查。
(二) 捕犬車應於車體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以供民眾辨識。
(三) 捕犬車應配置有犬隻籠架,以提供犬隻適當空間,並避免犬隻互咬
行為。
(四) 捕犬車應有通風、遮蔽、止滑等設施,讓犬隻有妥善之照顧。
(五) 捕犬車及其配置設備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整潔。
(六) 捕犬車載運犬隻時,其行駛速度應遵守交通相關規定,並避免犬隻
暈眩及寒冷。
七、捕獲犬隻處理程序與紀錄方式如下:
(一) 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
行協商。
(二) 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處理並填報犬隻點交
清單,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三) 嚴禁將捕獲之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違反者應予嚴懲。
(四) 動物管制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並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月捕
捉數量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備查。
八、凡遵守本規範,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違反本規
範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分
或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