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在南方澳、八斗子、新竹、梧棲
等四處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 (以下簡稱試辦岸置處所) ,未正式開
放營運前,為提供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
之用,特訂定本暫行措施。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得向試辦岸置處所所在
地漁會,將其依漁船船主在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
船員暫行措施報備,及依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
可辦法許可有案之大陸船員,申請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
(一) 颱風侵襲期間。
(二) 經衛生主管機關因防疫所為強制隔離措施期間。
(三) 漁船因主機故障或船體受損,需緊急進港上架維修期間。
(四) 其他經本會專案指定期間。
三 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其執行步驟
如下:
(一) 凡符合第二點要件之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應填具大陸船員緊
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申請書 (附件二) ,並連同大陸船員名冊和漁
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指定之管理人員輪值名冊,向試辦岸置處所
所在地漁會申請。
(二) 漁會於受理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申請案時,應即彙整並將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送縣 (市) 政府審查。
(三) 縣 (市) 政府隨到隨辦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核准其進住後,應即函
復或傳真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並副知漁會、當地巡防、警察機
關及本會漁業署。
(四) 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應持核准證明文件,由當地巡防機關查驗
經核准所僱之大陸船員身分後,進住試辦岸置處所。
(五) 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當地漁會應
即通知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將大陸船員限期接駁返回暫置錨泊
區:
1 颱風警報解除。
2 經衛生主管機關因防疫所為強制隔離措施期間屆滿。
3 漁船上架維修期限以七日為限,屆滿尚未維修完竣,應檢具證明
文件經漁會送請縣 (市)政府核准展延,展延期間為七日以內。
4 其他經本會專案指定期間解除。
(六) 大陸船員離開試辦岸置處所時,由當地巡防機關查驗核定上岸之大
陸船員名冊無誤後,離開試辦岸置處所。
(七) 大陸船員進住期間屆滿,大陸船員拒返回暫置泊區者,由縣 (市)
政府及漁會會同當地巡防機關督促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將其所
僱用大陸船員強制送返暫置錨泊區。
四 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各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 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
1 負責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之伙食供應。
2 大陸船員送返暫置錨泊區後,負責將試辦岸置處所各項設施恢復
原狀。
3 負擔大陸船員岸置期間所衍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二) 漁會:
1 訂定試辦岸置處所內部生活公約與管理人員工作守則。
2 負責排定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輪值表及督導輪值情形。
3 督導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內部管理事宜。
4 試辦岸置處所內發生火災、大陸船員擅離岸置、群架暴動、緊急
就醫緊急等危安事故時,應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理,並通知漁船船
主、暫置漁船業者到場協助。
5 協調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負擔大陸船員岸置期間所衍生之所
有相關費用。
(三) 管理人員:
1 分配大陸船員住宿床位。
2 依管理人員工作守則,執行試辦岸置處所之內部管理、環境維護
。
3 試辦岸置處所內發生火災、大陸船員擅離岸置處所、群架暴動、
緊急就醫緊急等事故時,應依火災處理流程圖 (附件三) 、擅離
岸置處理流程圖 (附件四) 、群架暴動處理流程圖 (附件五) 、
緊急就醫處理流程圖 (附件六) 標準作業程序處理。
4 管理人員應依輪值表準時執勤並依按時填寫工作紀錄簿 (附件七
) ,未經完成交接不得擅離職守。
5 如有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探視時,應登錄於探視登記簿 (附
件八) 。
(四) 縣 (市) 政府:
縣 (市) 政府應洽請當地巡防機關、警察機關、漁會及試辦岸置處
所管理人員指定緊急連絡人及電話,並彙整作成緊急連絡名冊 (附
件九) 分送當地巡防機關、警察機關、漁會及管理人員,並於試辦
岸置處所內部明顯處張貼,以供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緊
急連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