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
實施黑鮪魚之貿易認證制度,爰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 沿近海漁業類黑鮪漁業證明書 (ICCAT BLUEFIN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 (以下簡稱黑鮪漁業證明書) 之核發:
(一) 在我國經濟海域作業,漁船船籍或定置網類屬台灣省者,由本會漁
業署辦理;屬高雄市者,由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辦理。
(二) 黑鮪漁業證明書得委託有關區漁會代發。
三 黑鮪漁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 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
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詳如附件二填寫說明。
四 為確實查核黑鮪產地,漁業從業人、漁業通訊電台、區漁會應採取下
列步驟:
(一) 從事定置網類漁業者,必須於捕獲黑鮪時,依順序編號,於「作業
紀錄簿」中記錄捕獲時間及海域經緯度,並即時以電話或電傳向擬
交易之區漁會報備。區漁會接到定置網類漁業者電話或電傳後,即
將該等資料登錄於「定置網類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並將資料電
傳至其當地漁業主管機關及魚市場。
(二) 為特定漁業捕獲者,必須於捕獲黑鮪時,依順序編號,於「漁撈日
誌」中記錄捕獲時間及海域經緯度,並即時向擬進港之漁業通訊電
台通報。漁業通訊電台接獲漁船通報後,即將該等資料登錄於「漁
船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並敘明該船之船籍,將資料電傳至當地
漁業主管機關及預定進入港口之當地魚市場。
五 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單位,得要求漁船提供船位回報紀錄或作業情形
紀錄表等相關文件。
六 申請黑鮪漁業證明書,以經政府核准之國內出進口廠商為限,申請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為定置網類漁業捕獲者:
1 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 (格式如附件三)
2 捕獲黑鮪之定置網類其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影本。
3 區漁會所登錄定置網類捕獲該批黑鮪之「定置網類捕獲黑鮪通報
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四) 。
4 魚市場交易資料。
(二) 為特定漁業捕獲者:
1 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 (格式如附件三)
2 漁船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捕獲該批黑鮪之「漁船捕獲黑鮪通報紀
錄表」 (格式如附件五) 。
3 魚市場交易資料。
七 申請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倘查有實際捕獲量與黑鮪
通報紀錄不符者,或其他不實情形者,除依漁業法規定核處外,不予
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
八 區漁會受理代發黑鮪漁業證明書原始案件,應專案列管,併同製作之
黑鮪日交易一覽表 (格式如附件六) ,於次月五日以前備函送委託單
位核備。
九 魚貨完成通關輸銷後二個月內,出進口廠商,應檢附海關出口報單副
本,及售魚銷案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七) ) 向原黑鮪漁業證明書之核
發單位辦理核銷,原受託代發黑鮪漁業證明書之區漁會應按月統計送
本會漁業署,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出進口廠商後續之魚貨物不予
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