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上作業漁船:
(一) 船長發現船員罹患發燒、咳嗽、呼吸急促及困難等疑似 SARS 症狀
,應即先行將罹病之船員於船上隔離並立即返港,同時向所屬漁會
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業通訊電台接獲船長通報後,應即通報當地
衛生、巡防單位並副知漁業主管機關,俾漁船進港時由衛生單位派
員處理 (附件一) 。
(二) 凡經核准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於返回國內
港口三天前應即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並由漁船主填具「國外基地
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返回國內港口前三天 SARS 防疫通報
單」 (附件二) 連同返回國內港口之前,最近一次離開其他國家港
口之航政及移民機關所核發之出港單及船員名單 (crewlist) 影本
送所屬漁會或公會轉當地巡防、衛生單位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並副知本會漁業署,以利執行相關防疫作為 (附件三) ,並於進入
國內港口時,出具上述港口國政府所核發之出港單及船員名單正本
供進港之當地巡防單位查核。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獲通報後
,應即查明漁船所載回之大陸地區船員及外籍船員是否經合法申報
僱用,其未經合法申報僱用者,大陸地區船員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移送法辦。外籍船員應依「臺灣地區漁船船
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副知
本會漁業署。
二 暫置漁船:
(一) 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督導大陸船員暫置業者每週至少消毒暫置
漁船一次。
(二) 大陸船員暫置業者應逐日繕造大陸船員異動名冊,並對暫置之大陸
船員每日至少量測二次體溫,同時填具「暫置漁船大陸船員體溫量
測日報表」 (附件四) 及「暫置漁船 SARS 防疫調查表」 (附件四
之一) 交漁會傳真直轄市、縣 (市) 政府彙整。發現有體溫異常之
大陸船員,暫置漁船業者應向當地海巡單位具結後申請進港,送醫
診斷是否有 SARS 症狀,若有則進行隔離治療,若無則取得證明文
件送當地巡防單位備案後,將大陸船員送返暫置漁船。
三 漁船進港:
(一) 船長應即向當地巡防單位填報「 SARS 防疫調查表」 (附件五) ,
並經巡防單位測量船員體溫後,始得進港。
(二) 經通報船上有疑似罹患 SARS 病徵船員之漁船船長 (主) ,應即依
規定申請將船上所有船員 (含本國船員、外籍船員、大陸船員) 載
進港。進港時除疑似病徵之船員由當地衛生單位進行處理外,其餘
船員由地方衛生單位開具或委託港口管理單位、當地巡防單位開具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專案強制隔離通知書」 (附件六) , (通
知單一式三份,一份由船員收執,一份由當地衛生單位收執,另一
份由當地巡防單位收執) ,並應列冊 (含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地址) 連同隔離通知書由當地衛生單位管
制強制隔離。 其隔離期間自漁船進港當日起算十日,或疑似 SARS
病徵船員經確認非 SARS 症狀之日止。至於隔離方式,本國船員得
選擇原船隔離或居家隔離,外籍船員、大陸船員則留原船隔離,由
漁船主負責看管,大陸船員留船隔離屆滿時,漁船主應即將大陸船
員載返海上錨泊暫置漁船安置。
(三) 經通報返國前十日內曾進入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列名 SARS 病例
集中地區港口之船員,應採取強制隔離,隔離期間以漁船出國外港
口當日起核算十日為止,隔離方式如下:
1 漁船進國內港口前自行於海上錨泊區隔離滿十日。
2 漁船船長 (主) 決定進港隔離,應依規定申請將船上所有船員 (
含本國船員、外籍船員、大陸船員) 載進港。由地方衛生單位對
所有船員開具或委託港口管理單位、當地巡防單位開具「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專案強制隔離通知書」並應列冊連同隔離通知書
由當地衛生單位管制強制隔離。隔離方式本國船員得選擇原船隔
離或居家隔離,外籍船員、大陸船員則留原船隔離,由漁船主負
責看管,大陸船員留船隔離屆滿時,漁船主應即將大陸船員載返
海上錨泊暫置漁船安置。
四 漁船員拒絕填寫「漁船員 SARS 防疫調查表」或接受體溫測量之處理
:
進港之船員拒絕填報「漁船員 SARS 防疫調查表」或接受體溫測量,
當地巡防單位應將船員基本資料與事實送當地縣 (市) 政府衛生局依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處理及同法第四十一條核處。
五 體溫異常船員處理:
巡防單位於港口測量船員體溫發現異常時,應通知漁船主,由漁船主
具領赴醫療院所進行評估是否有 SARS 症狀,若有則進行隔離治療,
若無則取得證明文件送當地巡防單位備案。
六 經實施強制隔離之船員 (含本國船員、外籍船員、大陸船員) 隔離期
間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出港。
七 加強外來船員管理:
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所轄漁船主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以後僱
用、引進之大陸船員及外籍船員,應列冊追蹤瞭解船員身體健康情形
至少十五日,並將名冊送本會漁業署彙辦。
八 SARS 防疫宣導工作:
(一) 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宣導本措施並瀏覽、印製行政院衛生署疾
病管制局 SARS 防疫網站所建置之海報,張貼於安檢站、漁會及各
漁村布告欄,同時輔導區漁會配合宣導。
(二) 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應自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SARS 防疫網站瀏
覽 SARS 防治宣導資料及本措施防疫相關事項,至少每天播報二次
。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督導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主適時以家用漂白
水濃度以一比十的比例稀釋 (一份漂白水搭配十倍的清水) 進行漁
船上清潔消毒工作。
(四) 本會為因應 SARS 防疫需要,維護國內防疫安全,自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暫停漁船主新僱用大陸船員,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輔導轄屬區漁會周知漁船主。
九 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作轄區內各有關單位 SARS 通報聯繫電話
表,分送衛生、巡防、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等單位,俾利疫情通報
。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前述防疫工作,請依附表 (附件七) 於
每日下午四時前 (含例假日) 傳真本會漁業署 (02-23515932) 彙
整。
一一 有關辦理本措施漁港指揮管制,設有漁港管理機關者,由管理機關
負責,未設置者,請巡防單位當地安檢所負責,本會漁業署王科長
正芳 (電話:○二–三三四三六○六五、傳真:○二–二三五一五
九三二) 為協調、聯繫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