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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辦理國軍蔬果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70130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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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農民團體辦理國軍蔬果副食供應業務之成效,及使該業務之評核遴選程序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參加評核遴選之農會、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辦理直接運銷業務者,其前一年(按曆年制)蔬菜、水果之運銷量合計達一仟公噸以上,並能充分供應合於國軍副食需求之蔬果品項。

(二)辦理共同運銷業務者,其前一年(按曆年制)蔬菜或水果之運銷量達一仟公噸以上,並能充分供應合於國軍副食需求之蔬果品項。

(三)設有包裝處理配送中心者,其前一年(按曆年制)蔬菜與水果之總運銷量合計達三仟公噸以上。

三、具備前點所定條件之一者,由中華民國農會、臺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及省級以上農民團體,向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推薦參加評核遴選,並由本署邀集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以下簡稱陸勤部副供中心)、省級以上農民團體及專家或學者一至二名,共同實地訪查評核遴選之。

四、評核遴選基準如下:

(一)按申請參加評核遴選之運銷業績、運銷設施(備)及作業管理等項目加以評核,評核項目及評分基準如附表。

(二)每一國軍蔬果副食供應站之參加評核遴選者有二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最高者取得試辦供應資格;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五、取得試辦供應資格者,由本署推薦陸勤部副供中心試辦供應業務三個月。但原供應單位經重新評核遴選結果仍取得試辦供應資格,且其辦理供應業務之期間已達三年以上者,得免試辦供應。
前項試辦業務期滿後,由陸勤部副供中心邀集本署、省級以上農民團體,共同就蔬果副食供應情形之考評分數、省級以上農民團體輔導報告等項綜合考評。經認定具備穩定供應能力者,列為正式供應單位;經認定未具穩定供應能力者,由陸勤部副供中心通知本署於試辦供應期滿後一個月內終止試辦,並於終止試辦期滿之次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評核遴選。重新評核遴選未完成前,得暫由原試辦供應單位繼續供應。

六、正式供應單位之供應業務考核悉依陸勤部副供中心所定農民團體供應國軍蔬果類副食品考評實施規定辦理。

七、省級以上農民團體對所屬正式供應單位之供應作業,應隨時予以督導。

八、正式供應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署邀集陸勤部副供中心、省級以上農民團體研議汰換接辦事宜,省級以上農民團體得推薦其轄屬之農民團體,函報本署申請參加接辦供應單位之評核遴選:

(一)陸勤部副供中心每月考評之成績,連續二個月或一年內累計有三個月未達六十分。

(二)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舞弊等情形),經查屬實。

(三)正式供應單位經陸勤部副供中心認定作業嚴重疏失,致影響供應業務或國軍部隊官兵反映供應品質不良,屢次輔導改善均無具體成效,且經陸勤部副供中心會同本署派員查證屬實,並經函請本署辦理汰換。

前項接辦供應單位之評核遴選作業,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九、依前點規定汰換之正式供應單位,自汰換時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參與本業務之評核遴選。

十、經列為正式供應單位者之辦理供應業務以三年為期。期滿後如擬繼續辦理,其最近十二個月之陸勤部副供中心平均考評成績蔬菜類達七十分以上、水果類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由隸屬之省級以上農民團體推薦,並依第三點申請參加及第四點所定評核遴選基準表評核遴選。未達基準者,將開放公開評核遴選。

十一、正式供應單位於辦理供應期間,其最近十二個月之陸勤部副供中心單月考評成績,未低於六十分,且平均分數蔬菜類達七十五分以上、水果類達八十分以上者,得同時申請參加二家以上之國軍蔬果副食供應站之遴選。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