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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6240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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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及第
  三條規定,訂定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八斗子漁港、正濱漁
  港、安平漁港、前鎮漁港、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新竹漁港、梧棲
  漁港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
  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
二、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如下:
(一)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緊急避難船舶:
  1、領有有效漁業證照之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緊急避難船舶:免
    予收費。
  2、漁筏、舢舨以外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之本國籍漁船:
  (1)停泊於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
  (2)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
     四元計收。
  (3)停泊於非屬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元
     計收。
  3、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之漁筏、舢舨:
  (1)停泊於本部管理營運之浮動棧橋支碼頭者:按船席碼頭長度每
     公尺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計收。
  (2)停泊於本部管理營運之浮動棧橋支碼頭以外碼頭者:按船舶全
     長每公尺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3)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者: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
     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4)停泊於非屬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日新
     臺幣十元計收。
(二)客船、貨船、工作船:
  1、客船、貨船:
  (1)停泊於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
  (2)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
     四元計收。
  (3)停泊於非屬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元
     計收。
  2、工作船:
  (1)停泊於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十二元計
     收。
  (2)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
     十二元計收。
  (3)停泊於非屬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六元
     計收。
(三)遊艇、小船:
  1、停泊於本部管理營運之浮動棧橋支碼頭者,以下列船席碼頭長度
    計收:
  (1)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2)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3)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4)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5)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停泊於本部管理營運之浮動棧橋支碼頭以外碼頭者,以下列船舶
    全長計收:
  (1)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2)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3)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4)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5)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3、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日新
    臺幣二十元計收。
  4、停泊於非屬本部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日新臺
    幣十元計收。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船舶:非動力船舶總噸位五十以上或動力船舶總
   噸位二十以上者,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計收;其餘依前款規定計收
   。
(五)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
  1、碼頭水深為低潮位以下三公尺以內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
    元計收。
  2、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三公尺至五公尺以內者:按每公尺每月
    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3、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五公尺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計收。
(六)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計收
   。
  前項收費,以總噸位計算者,未滿一噸,以一噸計;以長度計算者,
  未滿一公尺,以一公尺計;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三、漁港管理費由各受託代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取。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