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陳庫存公糧及供應市場秈種
稻米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標售作業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所屬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
分署) 辦理。
三、標售種類、年期別、型態、數量、底價、品質規格、提貨地點、包裝
、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分署應於標售前於其資訊網路及門首公告。
四、投標廠商資格為領有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者。
五、標售型態以糙米為限,其品質規格應符合本會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
規定之秈種糙米品質驗收標準,包裝袋為PP編織袋,每袋淨重五十
公斤。
六、標售底價訂定方式如下:
以分署公告前七天 (不含公告當日) 台灣地區各該種類秈稻穀平均價
格除以其平均碾糙率為基準價格,並依下列方式計算參考價格:
(一) 硬秈種糙米不分期別,按基準價格計算。
(二) 軟秈種糙米依期別不同分別計算:
1 當期米按基準價格計算。
2 前一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3 前二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計算。
4 前三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5 前四期米及以前各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計算。
分署得視品質及市場需求情形,在前項各款參考價格增減百分之五範
圍內核定標售底價。
七、廠商標購數量每批不得少於三十公噸,惟公告數量低於三十公噸者不
在此限。
八、標售作業以每二週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九、廠商投標前須繳交押標金,押標金之計算為公告之標售底價乘以投標
數量乘以百分之五,簽約後得轉充為貨款。
十、開標後,每公噸投標價格高於公告標售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
,以每公噸投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
高標之價格及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如二家 (含) 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
投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不受第七點之限
制。
十一、決標後,若該標案公糧稻穀經加工後產生碾餘米,分署得洽請得標
廠商依決標價格認購該批碾餘米。
十二、有關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事項於投標須知或合約訂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