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設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 (以
下簡稱本小組) ,並為本小組之有效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稽核監督範圍如下:
(一) 本會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 本會及所屬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 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但補助金額未達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
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置稽核委員六至十人,除由主任委員就本會
及所屬機關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會以外
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
為協助本小組稽核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稽查人員十二至二十人,協助稽核工作
,均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延請會外人員協助辦理本會採購稽核監督
業務時,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四、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 接受不當饋贈或接待。
(三) 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作、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 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五) 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 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 未經召集人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 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
務或活動。
五、本小組稽核案件來源如下: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經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二) 監審機關函查之異常採購案件。
(三) 媒體報導或民眾、廠商檢舉,有具體事證之異採購案件。
(四) 主任委員交查案件。
(五) 民意代表質詢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六) 本小組主動自上網之招決標資訊發覺之異常採購案件。
(七) 本會、所屬各機關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等之年度採購案中隨機抽
檢案件。
六、本小組稽核案件得依採購案件性質,分為工程、資訊及一般財物勞務
等三類,各類得由召集人指派一位以上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稽核委員
應於稽核後將稽核結果提本小組會議報告。稽核委員執行稽核作業,
得指定稽查人員協助辦理之。
七、稽核案件原則採一般書核面核,查核採購作業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惟對異常案件則得採專案方式稽核。
八、稽核委員辦理一般稽核、專案稽核或因案情需要所做現場稽核時,得
向受稽核單位調閱有關資料受稽核單位不得拒絕並應配合辦理。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九、稽核工程採購案件,應撰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工程
採購』稽核監督報告表」;稽核資訊及一般財物勞務採購案件,應撰
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資訊及一般採購』稽核監督報
告表」,其格式如附表一及表二。
十、經本小組稽核結果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
理外,應函知受稽核單位採行改正措施;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受
稽核單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
理。
十一、幕僚單位應將稽核執行情形製成月報表,每月定期簽報召集人核定
後,送主管機關及審計單位備查。
十二、本要點之訂定或修正,經簽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