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 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 名冊。 第 4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 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第 5 條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