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魷釣漁船自即日起得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
二 魷釣漁船以外漁船即日起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除原領漁業執
照到期,且自本令發布日前三年 (八十八年至九十年三年內) 有一年
是項漁業實績者,准予期滿換照外,不再核發該漁業之新執照。
三 漁船於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時,需安裝具備可正
常操作之秋刀魚棒受網漁具 (包括集魚燈、網具、揚網設備、吸魚等
) 設備,始可核發該項漁業執照。
四 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八九) 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八○七號
公告,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