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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牌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0105284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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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
    條規定,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牌型審核,特訂定本須知。


二、農漁機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工廠申請農漁機列為貸款牌型者,應填具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委會提出。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製造工廠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
            影本一份。

(二)農漁機檢測機構或學術機構出具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
      件一份。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一份。國產農漁機以農委會指定
      之國內機構出具之性能測定報告為限。
(三)中文型錄一份,進口之農漁機應另附原廠型錄一份。
(四)農漁機使用保養中文說明書一份。
(五)農漁機修護中文手冊一份。
(六)農漁機中文零件表一份。
(七)承諾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列為農漁機貸款牌型案,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後,由農委會公告,
    並通知經辦貸款機構,另副知申請廠商及相關單位。


四、經核定列為貸款之牌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明屬實者,取消該牌型
    之貸款資格:
(一)農漁機發生異常故障或廠商不能及時供應零件,造成農漁民損失。
(二)廠商以其他型式冒充該型式銷售。
(三)一年內曾有三個月未能按月向農委會申報銷售臺數或申報不實者(
      申報表格由農委會訂定)。
(四)一年內無銷售實績。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