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稻米多元化用途、增加稻米消費量及
提昇米製品之市場競爭力,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以下簡稱原料
用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米製品,指經加工處理之稻米加工品,包括年糕、米果、
米粉絲、速食米粉絲、米澱粉、稻米粉、河粉、米紙、味噌、米醋及
膨鬆、焙製、烹煮或釀造米製加工產品。
三、申購原料用米生產製造米製品之廠商,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領有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
(二)領有工廠登記證及營利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列有米製品。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四)生產製造之米製品為稻米粉者,須具備設置獨立電錶之磨粉設備。
四、原料用米應以切碎型態撥售。
申購之原料用米由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
下簡稱分署)加工供應,其品質規格及切碎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切碎前之稻米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糙米及白米三等標準及撥售公
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規定。
(二)白米碾白米率:稉型(中、短粒型)為百分之八十五,秈型(長粒
型)為百分之八十六。
(三)切碎米切碎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四)水分含有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點五。
五、原料用米撥售價格如下:
(一)以分署收受廠商申購書當日(以收文戳記為主)之臺灣地區各該類
型白米躉售平均價為基準價格。
(二)國產常溫儲存公糧之計價方式,按基準價格前二期米為百分之七十
、前三期米為百分之六十五、前四期米以上為百分之六十。低溫儲
存者,按常溫儲存價格加計百分之五。
(三)原料用米之糙米撥售價格,依前款所定各期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
計算之。
(四)進口公糧之計價方式依其產期別、儲存期及品質狀況另定之。
農糧署得視公糧庫存情形,規劃撥售期別及數量。
六、申購原料用米生產製造米製品者,農糧署及分署採先申請先分配方式
辦理撥售,其申購與繳交履約保證金、提領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首度申購之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之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加工設備、生產流程、所需原料用米用量比率
等資料(內應註明各步驟用料、得率及損耗等),自行或委託所屬
公會向當地分署申請申購資格之核定。
(二)廠商申購原料用米經分署核轉農糧署同意並決定每月最高撥售數量
者,以該數量與當地分署簽約。合約有效期限一年,合約期限屆滿
,廠商應向分署申請辦理續約後,再行申購。
(三)廠商於合約期間內未申購原料用米者,不予續約,嗣後再申購時,
應依第一款規定,重新取得申購資格。
(四)廠商每次申購原料用米,應填具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申購書(附件
一)自行或委託其所屬公會向當地分署申請。
(五)廠商每批次申購原料用米數量不得少於十公噸,且當月購買數量不
得高於農糧署決定之每月最高撥售數量。
(六)廠商申購原料用米經分署核定或轉報農糧署核定後,應於文到十日
內以保付支票、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或匯票向撥糧分署繳
交價款,並向申購之當地分署繳納該批次之履約保證金;未於本要
點所定期限繳清價款或保證金者,停止該批原料用米之撥售。
(七)履約保證金依該批原料用米折算白米數量乘以受理申購日國內平均
白米躉售價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八)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者,應出具該批之米製品銷售發票影本(應載
明買受人、住址、電話,銷售稻米粉者應加註製造用途)及加工米
製品銷售數量明細表(附件二)。未能檢附發票影本者,應出具收
據影本(應載明買受人、住址、電話,銷售稻米粉者應加註製造用
途)及免使用統一發票證明,或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
(九)廠商申請退還前款所定保證金應於該批米製品原料用米交貨完畢之
次日起一年內向分署為之。未於本要點所定期限申請,其保證金不
予退還。
(十)廠商應於分署填發糧食出倉單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全
部提清,提領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責。屆期未提領或未提清者
,如係廠商延誤,應自行負擔品質變劣及倉儲損失,並自逾期之日
起,負擔依未提數量以每日每公噸十元計算之倉租。逾一個月未提
清時,分署得處理該批原料用米,所得價款抵付倉租等費用後,退
回廠商餘款及履約保證金。如處理該批原料用米價格高於撥售價格
,應以撥售價格計算退回廠商餘款。
(十一)廠商應設置「米製品原料用米到貨明細登記簿」(附件三),逐
車登記原料用米到廠日期、申購批次時間、數量及貨車車號,並由
載運司機簽名。於提運原料用米到廠時,應通知當地分署。
(十二)廠商應備置訂本式「米製品原料用米加工進出登記簿」(附件四
)按實逐日登記原料用米與其加工成品進入、撥出及結存之數量。
(十三)廠商領用之原料用米,應存放於自營之加工廠內,未經當地分署
同意,不得存放於其他處所。
(十四)解包加工之原料用米包袋及標籤應保留一星期備查。
(十五)申購原料用米生產稻米粉之廠商,應逐日記錄磨粉時間、數量及
用電度數等資料;加工磨粉時並應通知當地分署。
(十六)廠商申購之原料用米應按申請米製品項目製造及出售,嚴禁將原
料用米轉售或變更用途。
七、申購原料用米生產製造米製品者,分署核撥及查核程序如下:
(一)當地分署受理廠商申請申購資格後,應即進行書面審查、派員實地
勘查、測試廠商加工設備及每月最大產能。必要時,得邀請專家會
同辦理。分署應將審核結果填具「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申購廠商審
核表」(附件五),轉報農糧署同意廠商申購資格並決定每月最高
撥售數量後,與廠商簽訂合約(附件六),並報農糧署備查。
(二)當地分署受理廠商每批次申購,應依收文先後順序,審查該批次之
前一批原料用米是否已繳價款及保證金後,再視公糧庫存供需情形
,決定撥售期別、數量、價款、保證金金額及撥糧地點,並將審查
結果副知農糧署。前一批原料用米有未繳清價款或履約保證金者,
分署應不予受理。
(三)當地分署轄內無廠商申購之原料用米種類,或廠商申購之原料用米
為進口公糧時,應轉報農糧署核定,並協調相關分署撥糧。
(四)撥糧分署收到價款並向受理申購之當地分署確認廠商已繳納保證金
後,應即填發糧食出倉單交付申購廠商,並即通知農糧署委託加工
廠加工備貨。
(五)加工切碎過程,當地分署須派員巡查、辦理監碾或透過監視設備遠
端監控等方式督導,辦理監碾者填製督導切碎加工用米日報表(附
件七之一至附件七之三);如係供應轄區外之廠商,應將廠商繳款
及提貨情形通知當地分署。
(六)廠商申購數量超過農糧署委託加工廠加工能量,致供貨不及時,撥
糧分署得協調廠商分批提貨。
(七)當地分署應不定期派員稽查米製品製造廠商「米製品原料用米到貨
明細登記簿」記載之原料用米到貨情形與加工廠之出倉時間、數量
、載運車號及司機簽名是否相符;查對庫存原料用米期別、類型、
數量及檢驗標籤,並填具「稽查廠商申購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進出
情形表」(附件八)備查。查核時發現違反本要點及合約規定情事
,應即查明原因,並依本要點及合約相關規定處理。
(八)分署審核申購原料用米生產稻米粉廠商提出之申請退還保證金資料
時,應以電話與實地訪查方式,隨機抽查廠商下游銷售對象及米製
品用途。
(九)分署審核廠商申請退還保證金資料齊備,且與申請米製品項目之產
量相符者,退還保證金。資料不全不能補正、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或核有未符規定者,保證金不予退回。
八、農糧署委託之米製品原料用米加工廠應備置訂本式「原料糙米到貨登
記簿」(附件九)將原料糙米到貨情形按實登記,並設置「米製品原
料用米廠商提貨明細登記簿」(附件十),逐車登記出倉載運數量、
車號,並請載運司機簽名,以供查核。
加工廠包裝加工用米時,應縫繫印有流水號之專用標籤。切碎過程得
分批報驗,且須於全數加工驗收完畢後,始可整批或分批撥交。廠商
提領時,加工廠應立刻通知撥糧分署及申購廠商所在地當地分署。
九、廠商申購原料用米違反本要點規定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申購權利半年:
1.未按期限繳清價款或履約保證金。
2.屆期未提清原料用米。
3.未依第六點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辦理。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分署不再受理申購:
1.廠商未於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期限內設置獨立電錶之磨粉設備。
2.廠商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未依第六點第八款補正銷售證明資料
或經核有未符規定情形。
3.違反第六點第十六款規定。
廠商因申購原料用米涉嫌刑事責任者,分署得移送當地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