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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0941071520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糧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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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國產水果、蔬菜產地達到
    生產安定、品質安定、出貨安定的產業水準,以提昇品牌水果、蔬菜
    之公信力與競爭力,俾確保國產水果蔬菜產業永續經營的基礎,特訂
    定本須知。


二、本認證作業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執行。


三、為研擬及執行本作業須知之相關事宜,得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委員會,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會農糧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學者專家三人。
 (二) 農民團體及運銷業界代表三人。
 (三) 本會農糧署一人。
 (四) 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各一人,由研究員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四、本認證須經現場評核通過,其產品項目由本會訂定之。申請單位需符
    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認證評審作業程序 (附件一) 及品牌產品之
    品質規格與標示規定,方予以入選。


五、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之品質認證申請,以鄉 (鎮、市) 級農會或合
    作社 (場) 、青果社等農民團體為單位,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向執
    行單位申請 (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
 (一) 產品須具經商標註冊之品牌,品牌之使用及標示並符合商標法之相
      關規定者。
 (二) 轄下產銷班組織運作良好,且經驗證取得吉園圃標章或經本會輔導
      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者。
 (三) 確實實施共同選別、統一計價 (簡稱:共選共計) 。
 (四) 已辦理共同運銷且實績良好。
 (五) 至少具有一名擁有國產品牌水果、蔬菜產銷訓練班結業證書之工作
      人員。
 (六) 生產水果之申請單位,其品牌系列產品於產期內每品種單日能供貨
      至少三十箱以上。
 (七) 生產蔬菜之申請單位須具備急速預冷設施,且具足夠之作業處理能
      力。


六、申請單位須先完成品牌及商標之註冊,且必須登記為申請單位所有,
    以利轄下各產銷班共同使用。


七、申請單位須按個別品項就其生產、集貨、分級、包裝作業流程與產品
    分級包裝標準及品牌產品之品質基準等內容,提出營運管理計畫書。


八、品牌產品須符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其
    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由本會訂定之。


九、經最終評審合格之申請單位,由執行單位報本會核准後,由本會授予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證書 (以下簡稱證書) ,證書有效期
    間為五年,每年由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輔導小組各區
    成員進行追蹤輔導,並作成書面紀錄 (格式如附件三) ,期滿前三個
    月可依本須知規定重新申請認證。


十、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若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未能持續符合本須知第
    五點之規定,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即予取消證書。


十一、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需於通知期限內與執行單位就其申請產品項
      目,依各別品項簽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使用合約書。
      合約書如附件四。


十二、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 (以下簡稱:產品編號) 應與其品
      牌商標結合,且排置於品牌商標正下方,並印製於產品之包裝盒、
      箱上之正面明顯處,同時得將CAS及吉園圃標誌印製於包裝盒、
      箱上合適版面。包裝盒、箱應標示產品名稱、品牌、品種名稱、重
      量 (個數) 、生產單位、地址、電話、食用及儲藏方法建議與最佳
      美味期限等內容。


十三、獲准使用產品編號之申請單位,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 獲准使用產品編號之產品必須符合相關之各項水果及蔬菜品質標
        準與標示規定,且不得有誇大不實之宣傳。
   (二) 執行單位得於產期內不定期至產地或市場抽查各項資料、設施及
        抽驗產品品質,申請單位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三) 產品編號不得使用於未經辦理簽約之品項。


十四、違反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一,經通知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記缺
      點一次;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記缺點二次。獲准使用產品
      編號之申請單位於一年內每單項產品累積缺點達三次以上者,執行
      單位得提報本會取消該產品使用產品編號之權利。經執行單位通知
      取消產品編號之產品或申請單位,得由本會透過媒體告知消費大眾
      。


十五、已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其任一項簽約產品若於一年內未曾生產上市
      時,或依第九點規定追蹤輔導不合格,經輔導小組通知限期改善仍
      不合格者,由執行單位取消該項產品之產品編號 (如遇天災等不可
      抗拒之因素則不在此限) ,並提報本會備查,若該單位之各項簽約
      產品均被取消產品編號時,則該單位之證書資格亦同時取消。


十六、申請單位經被取消證書或其產品被取消產品編號者,於取消通知函
      之發文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以原單位名義提出品質認證之申請,
      亦不得就同一項產品再提出申請產品編號。


十七、獲得證書之申請單位辦理績效卓著者,得由本會優先輔導生產技術
      及運銷業務,並協助充實各項產銷設備,或支持辦理各項宣導促銷
      活動。


十八、本須知於實際推行之際,得由本會另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
      認證評審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