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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場建築物設計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5005020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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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進休閒農場內之建築物能與自然景觀相調和,
    以塑造休閒農場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
    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休閒農場內之建築物,以鼓勵配合具在地農業特色、豐富景觀資源與
    特殊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之休閒建築式樣興建為原則。原有之
    傳統建築或歷史性建築鼓勵妥予維護保存。


     第 二 章 建築物通則
三、屋頂層
 (一) 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土鄉村建築風
      格。
 (二) 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設置斜屋頂
      。
 (三) 建築設計宜結合建築、自然地形與景觀,且與環境相呼應。
 (四) 若採前項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四、休閒農場之建築與景觀材料宜採用能配合當地特色、自然景觀、人文
    環境之材質,建築物之色彩宜考量環境調和之原則。


五、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其空地綠覆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且不應設
    置有礙使用之障礙物,並配合作景觀設計。


     第 三 章 附則
六、休閒農場之建築設計如因應特殊地形及有益於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
    術,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部分
    之規定。


七、休閒農業區之公共設施準用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