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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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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
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
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
稱農委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
    。
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以累積謄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