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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50051382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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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六條。職業訓練法第十九條。


二、目的:為因應農漁業策略環境之改變,協助培養農漁業人力農業外職
    業技能,儲備轉業能力,以利其轉業或就業。


三、對象與資格:
 (一) 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 (日) 制養成訓練,其訓
      練期間滿三個月 (含) 以上 (或服務類滿二個月以上) 具下列身分
      者
      1.農、漁民本人。
      2.農、漁民配偶。
 (二) 申請資格
      1.農民,指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保被保險
        人。
      2.漁民,指漁會甲類會員,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從事漁業生產者
        。
      3.農、漁民配偶,指年滿二十歲至五十五歲,負擔家計生活之農漁
        民配偶。
 (三) 申請人以一年內一戶一人為限。
 (四) 參加人數如超出預算,將由本會依政策需要另定優先順序。


四、補助標準:
 (一) 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生活津貼 (含膳食補助費) 新台
      幣一萬六千元,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二) 前項訓練期間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計算,其零數未滿一個
      月但超過 (含) 二十天者,以一個月計算。


五、申請程序:
 (一) 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時填妥表格,向當地農漁民團體提出申請
      。
 (二) 申請人經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確實審查無誤後,由各辦理職業訓練
      機構於一個月內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彙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部辦公室) 核定。
 (三)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部辦公室) 核定之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
      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
      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訓練機構負責繳還。
 (四) 申請人請領生活津貼補助以一人一生申請一次為限
 (五) 申請所需表格:
      1.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三份。
      2.證明文件:
      (1)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三份。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農民保險證明資料。
      (2) 漁民身分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漁會甲類會員證明。
      (3) 農漁民配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其配偶為農民或漁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費來源: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