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
理與流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出版品,指以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
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期刊、雜誌、叢刊及年刊等)、非書資料
及電子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
。
三、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
寄存及銷售等事項,並至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維護更新機
關及出版品相關資料。
本會專責管理單位為秘書室;所屬各機關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名單應
知會本會並副知文化部;專責管理單位調整或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印製前,應使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政
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以GPN標示),並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
標準書號(以ISBN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以CIP標示)、國際標準期
刊號(以ISSN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以ISRC標示)。
前項各編號應避免由印製廠商代辦申請。
五、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基本形制規定如下:
(一)圖書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三)政府出版品採隨選列印(Print On Demand)出版者,應記載事項
依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明及日期。
(四)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以A4(21x29.5公分)、菊版八開(21x29公
分)、四六版十六開(19x26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公分)或
菊版十六開(15x21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
但性質特殊者,不在此限。
(五)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六、為便利出版品流通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政府出版品之定價
,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七、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應就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由文
化部洽定之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委託代售時,應簽訂合約,約定代售酬金及應提供出版品予展售
門市集中展售。
八、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銷售,以定價百分之六十結付帳款繳庫。但
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
決定銷售折扣或改變定價。
九、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依規定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時,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附件四),連同一定數量
之出版品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庫存
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推廣
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
十、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除依據業務需要分發運用外,並應寄送
文化部、國家圖書館及本會圖書室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國
會圖書館及寄存圖書館各一份。
十一、本會及所屬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
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電子檔(包括定稿印製電子檔及印製用
PDF檔),應依文化部訂定之辦理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注意事項規
定繳交,以利檔案保存與管理。
十三、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電子檔,如已取得相關授權,得利用機
關網站或適當網站,將全文或部分資料上網公開。
前項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其連結網址,並記載
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之其他類型版本說明項下。
十四、為擴大出版品流通範圍,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
圍內之出版品,得自行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
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其授權,得採全部授權或部分授權方式
辦理。
十五、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發行圖書時,除有特殊原因外,於已取得
著作財產權範圍內,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連續性出版品以
文化部選定之範圍內配合辦理。
前項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時,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
單(如附件五)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且送交之電子檔應
符合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形式(附件六),並應先掃除電腦
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十六、本作業規定未規範事項,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政
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