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畜牧
法第二十二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規定,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
標,以避免產銷失衡,穩定農產價格,進而達到調整產銷結構
、提升農民收益等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以國產農、漁、牧、林主要產品為範圍
,其產品項目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農業生產目標之產品項目,本部業務單位應定期檢討,如
有修正必要,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修正項目及修正理由送本部
綜合規劃司彙整修正。
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每年十月十日前擬定次年度之農業生產
目標,依產品類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四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整
後簽奉部長核定。
三、本部應於每年十月底前訂定次年度農業生產目標,供作直轄市
及縣(巿)主管機關擬定輔導轄區內農業產銷計畫之依據。
四、訂定農業生產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召開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產業團體及本部相關機關(構)討論規劃生產目標;其內容
如下:
1.作物類:
(1)種植面積。
(2)收穫面積。
(3)單位產量。
(4)總產量。
2.漁產類:全年產量。
3.畜產類:可供應屠宰頭(隻)數。
4.林產類:
(1)種植面積。
(2)收穫面積。
(3)總產量。
(二)訂定目標時,應考量國內外農業環境變化、產地實際生產狀
況、市場需求、進出口數量及其他因素,並參考前三年之生
產實績,就前一年生產目標與實績間之差距作檢討,以為訂
定目標之參考。
(三)訂定目標引用之農業生產統計資料應以本部發布之農業年報
資料為參考依據。
五、本部統計與相關單位應配合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及執行檢討之
作業需要,定期提供農業統計資料。
六、年度生產目標訂定後,本部業務單位得視產銷環境之變化隨時
進行檢討、評估或修正。本部業務單位應針對重要及敏感性農
產品,參照生產目標,研訂年度產銷計畫,並加強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