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90103533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品質管
    理規定,辦理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範圍如下:
 (一)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三、抽驗機關:
 (一)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
 (二) 計畫主辦機關。
 (三) 本會。


四、抽驗項目:
 (一) 工程施工情形 (含構造物、場地安全等) 。
 (二) 工程材料及施工有關紀錄。
 (三) 混凝土之塌度試驗。
 (四) 已完成之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五) 其他與工程品質有關事項。


五、抽驗數量:
 (一)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工程均應抽驗,並製作紀錄。工程
      費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使用混凝土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均應作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其餘工程以計畫別工程
      件數為計算基礎,其鑽心取樣件數不得少於所執行工程件數之百分
      之七十。
 (二) 計畫主辦機關:抽驗以鑽心取樣試驗為主,其數量不得少於工程或
      計畫執行單位抽驗之百分之十,並得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
 (三) 本會:採機動方式抽驗。


六、鑽心取樣試驗:
 (一) 鑽心取樣位置宜力求具有代表性地點,每處鑽心取樣至少三個試體
      。
 (二) 試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38   (混凝土鑽心試驗及切鋸
      試體抗壓及抗彎度試驗法) 辦理。
 (三) 構造物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同一混凝土構造物任何三處或三個
      試驗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八十五,
      且無單一處或單一試體之試驗抗壓強度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
      七十五者,認為合格。
 (四) 本會及計畫主辦機關如為充分瞭解整個工程之品質,擴大抽驗作業
      範圍,或工程、計畫執行單位為執行第八點第二款之追蹤鑽心抽驗
      ,而大幅增加抽驗處數,每處取一個試體時,其抗壓強度低於規定
      抗壓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或高於百分之八十五者,依前款辦理,如
      介於百分之七十五與百分之八十五之間者,應在原鑽孔一公尺範圍
      內補鑽二孔試體,與原來之試體合併平均判定其強度。


七、抽驗紀錄處理:
 (一) 工程施工品質之抽驗應予紀錄,其格式詳如附表一。
 (二)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應定期辦理抽驗,並彙整抽驗結果統計表,其
      格式及內容,應涵蓋各機關各項計畫應抽驗件次、該月及累計抽驗
      結果統計等,參考格式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八、不合格混凝土構造物之處理:
 (一) 不合格之構造物應拆除重做或改善處理,拆除範圍及改善方式由工
      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指定之;其所有損失 (包括供給材料) 由廠商負
      擔。
 (二) 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對
      該工程應列管追蹤鑽心抽驗。其追蹤方法由計畫主辦機關指定之。


九、追蹤抽驗:
 (一) 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其廠商應依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通知改正。
 (二) 前項廠商於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後一年內,所承攬之工程應列為當然
      鑽心抽驗之工程。


十、抽驗結果之獎懲:
 (一) 監工人員於年度內所監督之工程,經抽驗不合格,如有監督不周者
      ,應按情節輕重處罰;經抽驗不合格之工程,監工人員應嚴格執行
      拆除重做或追蹤改善,執行不力者應按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二) 監工人員於年度內所監督之工程,抽驗結果無不合格紀錄,且至少
      有五件工程或八件次鑽心取樣抽驗合格 (其中至少有上級機關之鑽
      心抽驗二次以上) 者,應給予記嘉獎二次之獎勵。
 (三)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抽驗工程合格之部分,經上級機關再抽驗認定
      為不合格者,於同一年度有二件次者,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執行
      抽驗人員應予申誡一次之處罰,每增一件次,按次處罰。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各計畫主辦機關、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有
      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與廠商有關部分,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應列入工程採購契約
      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