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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0930014841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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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策
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 4 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 5 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