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 - 漁業目:289 筆

181. 092.06.30 廢/停我國本(九十)年已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惟尚未申辦產地漁業證明書或將魚貨通關資料辦理核銷之漁船應行遵守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182. 093.01.30 廢/停走私沒入船筏及無籍、無主船筏處理作業程序 行政規則
183. 112.05.25 廢/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 行政規則
184. 106.06.16 廢/停於太平洋、印度洋及大西洋之一百噸以上從事延繩釣漁業之漁船,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暫停受理轉換作業洋區之申請 行政規則
185. 093.06.01 廢/停沿近海漁業類黑鮪漁業證明書核發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
186. 093.06.01 廢/停沿近海漁業類劍旗魚漁業證明書核發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
187. 110.08.09 廢/停直轄市以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動力漁船暨未滿五十噸非動力漁船擔保交易登記程序(廢止) 行政規則
188. 112.03.16 廢/停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防疫措施 行政規則
189. 092.12.15 廢/停非都市土地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190. 106.07.05 廢/停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四個月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