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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61856853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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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
  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並辦理該計畫之審查及管理考核,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水保局)統籌,並由農村再生基金補助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執行推動之下列計畫: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及輔導計畫。
(四)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三、前點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之研提要件如下: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
   整體性考量後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需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各個農村社區需求以單一農村社
   區或整合分類提案方式,彙整為當年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
   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計畫補助分為下列四類型:
  1.產業活化類
  2.文化保存與活用類
  3.生態保育類
  4.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中長期施政主軸,並整合其他施政手段
   ,對農村產生加值發展效果,以主題式、跨社區、大整合角度,呈
   現轄內跨區域農村產業、景觀、生態、旅遊、文化等整合發展,其
   內容包含分年分期規劃及軟硬體計畫。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及輔導計畫:
   協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農村再生相關之業務,包括行政管
   理、農村再生計畫研提及審核、農村社區諮詢、進度追蹤管控及農
   村再生相關系統填報、教育宣導、督導考核及核銷等事務。
(四)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四階段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關懷
   班、進階班、核心班及再生班)及管考業務。
 
四、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在地組織及團體之申請案後,應先檢視
   相關申請文件,其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應派
   員進行現場實勘並填報實勘紀錄表(附件一)。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而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彙整完成後,依下
   列程序辦理審查:
  1.初審: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辦理,審查時得邀請專家或學
   者參加,初審應就申請單位所提報之個案計畫逐案審查,依初審結
   果排列優先順序及提供初審意見(應標註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
   事項等),並於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彙整填報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計畫後,檢具執行項目明細表(附件二)及相關資料,提報水
   保局複審。
  2.複審:由水保局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審查時得視提案計畫內容邀請
   本會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專家學者等參與,並請提案單位進行簡
   報及說明,審查結果將彙製提報執行項目明細表送提案單位依審查
   意見辦理修正。
  3.核定:政府興建部分由水保局依複審結果核定;社區自辦部分由申
   請單位依複審結果擬訂執行計畫書(附件三)後,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核定。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研提縣市農村
   總合發展計畫送水保局後,由水保局召開審查會議,視提案計畫內
   容得邀請本會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學者專家等參與,並通知提案
   單位派員列席說明,審查通過後,由水保局核定。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及輔導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研提社區農村
   再生專案管理及輔導計畫送水保局後,得併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
   畫由水保局辦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四)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研提年度培根
   開班計畫(附件四),送水保局辦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五、審查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1.整體規劃構想具周延性、前瞻性及永續性。
  2.有助於促進農村產業發展。
  3.有助於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4.有助於生態保育及文化保存活化。
  5.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或施作申請書。
  6.農村社區民眾參與情形。
  7.執行進度規劃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8.計畫具備明確可行經營管理及維護管理方案。
  9.提出具體可質化或量化之指標。
 10.計畫內容應具公益性,如非屬農村發展,或係私人園區(使用),或
   屬建築物設備者,不予補助。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1.提案計畫須依附件五○○年度○○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書格式填
   寫,並應檢附農村總合發展計畫公共建設工程計畫說明書(附件六
   )。
  2.可永續發展或結合產業者優先補助,例行性、一次性、消耗性活動
   或設備,原則不予補助。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及輔導計畫:
  1.農村再生業務盤點與分析之完整性。
  2.人力分工合理性。
  3.農村再生業務推動方向及實施方法。
(四)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1.提案單位執行能力
  2.計畫推動整體策略
  3.培根課程內容排程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六、經費及會計業務之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研提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應依社區農村再生計
   畫申請須知編列經費。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補助計畫之各級預算科目使用規範、經費
   支存與會計業務之處理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第二點各款計畫,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
   辦理,各計畫間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
   分,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負擔;如確有變更必要,以下列
   原則辦理:
  1.變更事項超出計畫內工作項目原核定金額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於計畫內其他核定工作項目結餘經費調整因應,並敘明調整
   方式報水保局同意後辦理。
  2.其他不屬前款之變更(如工作項目取消辦理或誤植座標等),且在
   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範圍內,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調整因應
   ,並函知水保局。
 
七、督導及考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水保局應依本會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規定,辦
   理計畫執行期間相關考核作業。
(二)農村再生設施工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如交由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評估其以往
   執行績效及執行能力,並確實督導;農村社區自辦計畫,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應指定專人督導農村社區辦理,並應辦理現場訪視及
   輔導,併填具輔導紀錄表(附件七)。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規定及
   水保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抽驗作
   業,並應自行辦理工程督導。
(四)水保局得視需要督導考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之社區農村再
   生計畫,並參考相關督導及考核成果,做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後續計畫經費核配之參據。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據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培根計畫訓練及管考。
 
八、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農村社區自辦之執行計畫書後,應於
   七日內將農村社區執行計畫書上傳水保局指定平台系統,變更時亦
   同;核銷前應要求社區填具成果報告(附件八)並上傳農村再生基
   金計畫管理系統,據以辦理核銷。
(二)執行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原則以就地審計方
   式核銷,另於計畫年度結束前(每年12月31日),依本會各年度農
   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規定,編製計畫執行成果報
   告(附件九)送水保局備查。
(三)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採農村社區自辦方式辦理
   者,為確保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與維護之公眾使用利益,用
   地屬於私有者,執行計畫書核定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十
   ),並簽訂認養契約(附件十一)。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
   構造物等項目之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者,得提出施作申請書(附
   件十二)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設施興建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使用執
   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如涉及空間活化再利
   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或與建築物不可分割之私有空間活
   化,應具有公益性,並應提出具體營運計畫。
(五)本要點不補助建築物新建費用、土地及地上物取得經費,涉及執行
   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應以合法及可堪用的閒置空間及建築物再利
   用為優先。
(六)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
   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請依水保局辦理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涉及建築行為、土地使用
   、土地接管與撥用、位於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及國
   有土地、各級地方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
   、國營事業之土地等,另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
   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二點各款計畫,需配合水保局,參與
   農村再生全國政策推動會議、活動或共識營等相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