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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
公發布日: |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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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
政風目 |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本會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二十四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主任委員指派之代表。
(二)本會所屬機關(包括農糧署、漁業署、水土保持局、林務局、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農業金融局、農田水利署)首長。
(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由本
會一級單位主管、主任委員指派之代表或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
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出席。
本會報開會時,應至少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屬機關設有政風單位者,應成立廉政會報,其運作得比照本要
點規定辦理。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