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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12.13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1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二、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三、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
原則下,其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四、其他有關陸域野生動物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農業部(
以下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
)代表、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派
)之。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或三人,由本部編制內人員兼任
,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 8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
方身分之代表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9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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