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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0.08.24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並經主管機關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
二、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
三、熱損害粒:因悶熱、烘乾作業不當或儲存於高溫環境下等因素,致米
粒受到熱傷害,經一段時間後米粒之部分或全部顏色變成深黃色、橘
色或橘紅色之整粒或碎粒。
四、發芽粒:發芽、發根或稻穀接近護穎處產生裂縫並突起之穀粒,包含
腐芽粒(芽或根已變色且腐爛之榖粒)。
五、破損粒:稻穀因採收或調製等過程,造成本身破裂,或稻殼脫落、破
裂之穀粒。
六、病蟲害粒:遭病害、蟲害或黴菌等侵害之米粒。
七、胴裂粒:胚乳有裂痕之米粒,其裂痕橫跨或縱跨整顆米粒,或裂痕二
條以上者。
八、畸型粒:明顯變形之米粒,包含胴切粒(胚乳具深或淺內褶之米粒)、
米粒扭轉、皺縮或其他外形明顯異常者。
九、褐色粒:米粒表面顏色為褐色者。
十、被害粒:因濕度、病害、蟲害或其他原因,呈現黃色或明顯損害或變
質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熱損害粒、發芽粒、破損粒、病蟲害粒、胴裂
粒、畸形粒及褐色粒等。
十一、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穀粒。
十二、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三十粒完整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
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十三、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且占米粒投影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者。
十四、未熟粒:未成熟或發育不良之整粒及碎粒,較無光澤,一般較正常
米粒扁平或瘦小,包含白粉質粒。
十五、未變糯粒:未呈乳白色之糯米粒。
第 4 條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
圓糯稻穀在五百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中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異型粒:稉稻穀、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
三。
六、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
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七、未熟粒:
(一) 稉稻穀、軟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 硬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且不列計白粉質粒。
(三) 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八、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九、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驗收基準以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